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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自考《教育法学》章节试题及答案:第4章

来源:考试吧 2017-9-27 10:09:06 要考试,上考试吧! 自考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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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名词解释题
第 2 页:填空题
第 3 页:单项选择题
第 4 页:多项选择题
第 5 页:简答题
第 6 页:论述题
第 7 页:案例分析题
第 8 页: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题(每题2分,共10分)

  1. 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3.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的约束,它是依法产生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4.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5.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

  补救的法律制度。

  二、填空题(每题1分,共5分)

  1. 中等,专业

  2.(1)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必须有合格的教师;(3)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4.主体、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5.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请求处理的

  三、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内,每题1分,共5分)

  1. B 2.C 3.D 4.B 5.C

  四、多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内,每题1分,共5分)

  1.BCD 2.ABD 3.ACD 4.BD 5.ACD

  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 简述国家考试制度的含义和类型。

  【答案要点】

  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

  《教育法》中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验受教育者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的重要手段。

  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类型包括:(1)按国家规定进行的统一入学考试,如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2)学历认证考试,如教育自学考试;(3)水平考试。

  2.简述教师专业化的内涵和意义。

  【答案要点】

  (1)教师专业化主要是指教师职业从实然状态走向应然状态的距离缩短历程。

  (2)教师专业化是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的必由之路。师范教育的责任就在于培养出训练有素的达到专业化标准的教师,以教师的专业化来实现教学的专业化。《教师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教师职业的属性,并以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作为相应的法律制度,确保教师专业化的实现程度。

  3.简述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

  【答案要点】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各类事故。归责是对法律责任的归结。它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责任时必须依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这就是归责原则。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目前的法律根据主要有:《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就现行法而言,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体,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其他当事人都可能成为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主体。

  六、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

  1.联系实际,说明你对学校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答案要点】

  (1)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享有以下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国家保护学校的上述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其受到非法侵害,国家将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

  (3)学校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不可滥用权利。

  (4)结合自身实际,对学校的相关权利进行分析和阐述。

  2.结合实际,谈谈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答案要点】

  (1)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一般而言,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心理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信用权、婚姻自主权、著作权、监护权等多项具体权利。

  (2)《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侵犯未成年学生人身权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对权利的侵犯主要集中在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权、隐私权、名誉荣誉权等方面。

  身心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内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隐私权是指学生有权要求他人尊重自己个人的、不愿让或不方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对这一权利的法律保护主要表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开拆未成年人的信件。

  名誉荣誉权是指学生有权根据其日常生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工作表现获得关于思想品德、学业表现或其他方面形成的积极社会评价以及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的称号。未成年学生的名誉荣誉权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诽谤、诋毁,非法定程序,他人不得剥夺。否则,就构成了对学生名誉荣誉权的侵犯。

  (3)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权的保护是多方面的,除上述提及的具体方面外,在管理和教育学生过程中,还应注意保护学生的劳动成果,尊重他们的著作权、肖像权等等。由于学校或教师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对学生这些具体权利的侵害,学校或教师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结合自身实际作进一步论述。

  七、案例分析题(15分)

  教师能对学生进行罚款吗

  【答案要点】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为教师、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2.本案中学校和教师对违纪学生进行罚款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其违反了国家关于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因为学生上课迟到是一种违纪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学校只有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只能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来实施,而该校教师的罚款行为超越了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学校应责令其如数退还所收的罚款,并撤销错误的规章制度。

  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学校和教师均有权加强教学管理,整顿教学秩序,但在进行此项工作时需采取正确的方法,依法而行,应加强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对个别屡教不改的学生也可进行纪律处分,但不能随意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

  (2)学校和教师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在制定任何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时,都应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应当“依法治校”,而不应“违法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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