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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上半年四川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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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案例分析题

  1.(1)不正确。《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不正确。违反的规定是: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3)不符合。《会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4)不成立。《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1)不正确。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支票主要用于同城转账结算,在异地不能使用。

  (2)正确。根据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用中文大写。正确的写法是:贰零壹壹年叁月壹拾伍日。

  (3)商业汇票背书是指以转让商业汇票权利或将一定的商业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按照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商业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做法不正确。背书记载的内容有:背书人将背书金额的一部分或将背书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即部分背书),为无效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而上述资料属于部分背书。

  (4)A公司的做法不对。康和公司的做法是对的。票据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成为共同保证。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意味着每一个保证人都负有保证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的责任。持票人有权向其中的任何一个保证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也可以向数个或全体保证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当向其中一个保证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时,共同保证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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