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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精讲讲义(4)

来源:考试吧 2014-06-17 10:25:56 要考试,上考试吧! 财会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精讲讲义(4)”,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第 1 页: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第 5 页: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第 8 页: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根据预演算法规定,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预算收入

  1.按来源划分:

  (1)税收收入;(90%以上)

  (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3)专项收入;

  (4)其他收入。

  2.按分享程度划分:

  (1)中央预算收入;

  (2)地方预算收入;

  (3)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二)预算支出

  1.按照内容划分:

  (1)经济建设支出;

  (2)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4)国防支出;

  (5)各项补贴支出;

  (6)其他支出。

  2.按支出级次划分:

  (1)中央预算支出;

  (2)地方预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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