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
第 3 页:第二节 现金管理 |
第 5 页: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
第 11 页:第四节 支付结算方式 |
三、现金使用的限额.
《条例》规定,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可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库存限额一经核定,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单位如需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对开户单位超出核定的库存限额留存现金的,开户银行可根据情节的轻重处以罚款。
四、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开户单位在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内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5.各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一律采用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国家专控商品的销售单位不得收取现金。
五、现金管理的其他规定
1.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2.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转账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岭支付能力。
3.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收支,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4.开户单位不得用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得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单位之间不得相互借用现金;不得利用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得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名义存蓄;不得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坐支或超范围、超限额坐支现金。如开户单位有上述情形的,开户银行应当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5.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六、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现金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企业必须加强对现金的内部控制,建立内部牵制制度,要求管钱与管账的人员,职责明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即钱账分管,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出纳员,负责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同时,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建立钱账分管制度,可以使出纳员和会计人员相互牵制,相互监督,从而减少错误和贪污舞弊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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