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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福建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辅导讲义(6)

  二、违反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1.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以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例题·多选题】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有其中所列举的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等违法行为之一的,( )。

  A.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B.可以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C.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D.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答案]ABC

  2.根据《会计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不设或未按规定设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两本账”、“账外账”、“小金库”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如涂改、挖补等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如采取涂改、挖补等手段更正等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如故意销毁等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如拒绝查账等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例题·多选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于“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

  A.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B.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C.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ABCD

  【例题·单选题】不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另设会计账簿进行核算的行为,对( )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A.单位

  B.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C.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D.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答案]A

  【例题·多选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违法会计行为的有( )。

  A.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B.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行为

  C.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D.任用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行为

  [答案]ABCD

  3.《福建省实施〈会计法〉办法》进一步明确的违法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4)随便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行为;

  (5)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行为;

  (6)未依法建立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制度的行为;

  (7)未依法建立并实施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行为;

  (8)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9)任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行为;

  (10)未按照规定审审核处理原始凭证或者以未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的行为;

  (11)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采用的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

  (12)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未对会计数据进行备份的;

  (13)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未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操作管理制度或者会计软硬件管理等制度的;

  (14)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对本单位一部资产和债务进行清查的;

  (15)对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事项未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

  (16)委托不具备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行为。

  (二)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会计法》和《福建省实施〈会计法〉办法》规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福建省实施〈会计法〉办法》指出的上述第(10)项至第(16)项行为,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主管人员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从事上述第(1)至第(9)项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包括: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其他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无吊销营业执照等)

  5.通报批评

  对《福建省实施〈会计法〉办法》指出的办理会计事务单位有上述第(14)对(16)行为之一的,经县经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前5项是行政责任)

  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判断题】《福建省实施(会计法)办法》明确要求,对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事项未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和委托不具备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行为,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由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答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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