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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精讲笔记(10)

考试吧整理了“2011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精讲笔记”,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开拓解题思路,备战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三、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指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根据税法规定形成的税收权利和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1)税务机关一方代表国家。

  (2)税收法律关系非等价有偿。

  (3)税收法律关系客观性。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3个):主体、内容、客体构成。

  ①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包括:A.征税主体是国家: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财政机关等代表。B.纳税主体是纳税义务人:社会组织、个人等。

  ②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征纳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包括:实体性权利义务、程序性权利义务、诉讼性权利义务。

  ③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货币、实物、行为。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①产生:

  A.纳税义务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或事件。

  B.新的纳税义务人出现。

  ②变更:

  A.税法的修订。

  B.纳税方式的变动。

  C.纳税人的收入或财产状况发生变化。

  D.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纳税人难于履行原定的纳税义务。

  ③终止:

  A.纳税义务人履行了纳税义务。

  B.纳税人符合免税的条件。

  C.税种的废除。

  D.纳税人的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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