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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河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笔记整理(9)

考试吧提供了2011河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笔记整理,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备战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四)停业、复业登记

  1.停业登记条件:只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实行缴税方式是定期定额征收的才需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2.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停业登记表,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4.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

  5.复业登记: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例题·单选题】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照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 )。

  A.自动注销税务登记

  B.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C.自动延长停业登记

  D.纳税人自动接受罚款处理

  [答案]B

  [解析]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国税机关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五)注销登记

  开业登记时先工商、再税务,注销登记时相反,是先税务、后工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出现解散、撤销、破产、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被吊销营业执照和其他情形的才办理。

  1.注销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2.注销登记的前提: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3.注销登记适用范围:解散、撤销、破产、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被吊销营业执照和其他情形。

  4.注销登记的情形:

  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②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纳税人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六)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前往外地从事经营活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经营情况、纳税情况等)---一地一证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例题·判断题】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答案]×

  [解析]实行缴税方式是定期定额征收的才需办理停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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