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租赁的税务分类观
(一)美国税法的相关规定
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税法强调区分真实租赁和分期付款销售,限制真实租赁的范围,范围外的真实租赁都需按购买处理。真实租赁是税法认可的租赁,租赁费可以直接在支付时作为扣除项目。美国税务署规定,真实租赁的主要条件如下:
(1)租赁期(包括以固定租金率的任何延期或续租)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签订时资产预计使用寿命的80%,而且剩余的使用年限不能少于一年;
(2)租赁到期时资产的预计残值至少为租赁开始时价值的20%;
(3)承租人或其他相关者都没有权利以确定的固定价格购买该资产,但是,可以给予承租人按照公允市场价值购买该资产的权利;
(4)承租人或其他相关者都不能支付任何资产的价款或为该资产任何一部分进行担保,即承租人除了租赁付款外不能对租赁资产进行任何投资;
(5)租赁资产不能是“限制使用资产”,即租赁期满时设备只能由承租者或相关者使用。
由于多数租赁业务是以避税为目的的,因此税务当局对真实租赁做了条件限定,只有全部满足规定条款的租赁合同,才可以直接扣除租赁费,并称之为税务导向租赁。只要有一条不符合规定的,都将被税务当局视为事实销售或称为“非税务导向租赁”,有关资产将按分期付款购买的税务规定处理,即资产耗用或销售时才能作为扣除项目。
(二)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我国税法现行规定,首先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然后规定相关租赁租金的税务扣除办法。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2)租赁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税法还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融资租赁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以在支付时直接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按规定提取折旧,折旧政策与承租人自有固定资产相同。
(三)我国税法与美国税法对租赁规定的比较
我国税法与美国税法相比主要有两点不同:
(1)美国税法的规定主要区分真实租赁与非租赁(分期付款购买),我国税法的规定主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2)美国税法规定“同时”满足有关条件的被认定为租赁,租赁费可以在支付时抵税。我国规定符合“条件之一”者为融资租赁,融资租赁费不可以在支付时抵税。但两国税法对租赁的规定从实质看是一致的,各国税法对租赁的分类主要都是解决如何区分真实租赁与分期付款销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