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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会计证考试《法规与道德》重点内容(12)

考试吧整理了会计证考试《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的重点内容讲解,帮助大家梳理考点,巩固知识,加深理解,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2009财经法规与会计职称道德讲解-纳税申报的概念和方式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1.定义: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

  纳税申报的对象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

  2.纳税申报表

  3.无税也申报

  (判断)

  《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也称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自行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

  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用邮寄申报的办法;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邮寄申报以邮政部门收寄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判断)

  3.数据电文申报。

  4.其他申报方式。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方式。(多选)

  2009财经法规与会计职称道德讲解-税款征收的原则

  税款征收是国家税收征收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征缴入库的一系列税收管理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在整个税收工作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税款征收的原则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二)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人征收税款,不能任意征收,只能依法征收。

  (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

  税务机关是执行税法的专职机构,既不得在税法生效之前先行向纳税人征收税款,也不得在税法尚未失效时,停止征收税款,更不得擅立章法,新开征一种税。

  (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征管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这也是税款征收的一个基本原则。

  (七)税款优先的原则

  《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更多信息请访问考试吧会计证考试论坛 考试吧会计证考试网 考试吧模拟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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