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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总会计师;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三)出纳;
(四)稽核;
(五)资本、基金核算;
(六)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七)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八)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九)总账;
(十)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一)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以及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铁道部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除外)。
中央、省驻枣单位,其驻枣庄市区市级管理机构以及枣庄矿业集团公司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其他单位由所在区(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市直属单位,其驻枣庄市区单位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单位由所在区(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临时、聘用人员,由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与任何单位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任关系的人员,由常住户口或临时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三、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一)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