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经济师考试 > 复习指导 > 中级财政税收 > 正文

2013经济师考试《中级财政税收》知识点:第8章

第 1 页:第一节 税务基础管理
第 3 页: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
第 5 页:第三节 税收控制管理

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

  税收征收管理的形式:

 

  税款征收的方式:

  1.查账征收: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2.查定征收: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者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3.查验征收: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人;

  4.定期定额征收:无完整考核依据的纳税人。

  税款征收的内容:

  1.应纳税额的核定

  (1)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

  无账可查或者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取上款所列一种办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2.关联企业的税收调整制度

  (1)关联企业的认定。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者控制;

  在其他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

  (2)关联企业计税依据调整方法。

  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问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②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③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制度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手续费。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纳税担保:

  1.纳税担保的适用对象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2)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从事临时经营以及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的。

  (4)外来经营者需要在本地购买发票。

  2.纳税担保的具体形式

  (1)纳税担保人担保。

  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纳税担保人;

  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2)纳税保证金担保。

  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以及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责成其提供纳税保证金;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以及欠缴税款要离境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责成其提供纳税保证金或其他纳税担保。

  (3)纳税担保物担保。

  纳税人以自己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在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对该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的物品范围: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

  第一,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第二,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强制执行的内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0
收藏该文章
在线课程
2024年
学考双赢定制班
63%学员选择
2024年
学考双赢黑卡班
31%学员选择
2024年
学考双赢取证班
6%学员选择
2024年
专项提分班
在线课程
2024年
学考双赢定制班
63%学员选择
2024年
学考双赢黑卡班
31%学员选择
2024年
学考双赢取证班
6%学员选择
2024年
专项提分班
基础学习
拿分阶段
私教精讲班
强化学习
提分阶段
重要考点提炼班
冲刺密训
抢分阶段
8套名师密押卷
考前终极
抢分阶段
通关必备200题
考前3小时密训班
专项班 经济基础:
图形/计算题专项
专业课:
案例专项专项
★★★
三星题库
¥680/年
每日一练
每日错题榜
章节刷题
★★★★
四星题库
¥980/年
真题题库
高频常考
大数据易错
★★★★★
五星题库
¥1680/年
通关必备200题
名师密押8套卷
教学资料 课程讲义
全程学习计划书
人工助学服务 微信一对一
班主任督学
7×13陪伴模式
老师微信
一对一答疑
定制服务
无忧从容包
无忧从容卡 ¥980
专项突破班 ¥1360
黑卡特权 不过退费
额外赠送 赠送2023年
【教材精讲班】
赠送2023年
【教材精讲班】
赠送2023年
【教材精讲班】
课程有效期 2024年11月30日 2025年11月30日 2024年11月30日 2024年11月30日
套餐价格 全科:4680
单科:2880
全科:9880
单科:5980
全科:1580
单科:880
全科:1080
单科:680
0
收藏该文章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中级经济基础
共计4343课时
讲义已上传
45766人在学
中级财政税收
共计15课时
讲义已上传
26人在学
中级工商管理
共计4266课时
讲义已上传
13974人在学
初级经济基础
共计2062课时
讲义已上传
34382人在学
初级人力资源
共计1532课时
讲义已上传
3851人在学
推荐使用万题库APP学习
扫一扫,下载万题库
手机学习,复习效率提升50%!
距2024初中级考试还有
报名时间 初中级7月开始 高级4月开始
准考证打印 考前一周(各省不同)
考试时间 初中级11月16-17,高级6月16
成绩查询 一般考后两个月开始
证书领取 一般为次年3-4月开始
版权声明:如果经济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经济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考试吧经济师考试网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70033号 
京ICP证060677 京ICP备05005269号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在线
咨询
官方
微信
扫描关注经济师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报名
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初级报名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中级报名查分
看直播 下载
APP
下载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
万题库
微信小程序
帮助
中心
选课
报名
添加专属老师
领精品资料好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