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增值税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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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页:第三节 营业税制 |
第六章 商品劳务税制度
第一节 增值税制
增值税的概念与类型:
增值税是以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的类型:以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为标志,可以将增值税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的特点: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12、逐环节征税。
13、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具体规定:
1、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该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3、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根据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小规模纳税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2)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上述第( 1)项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固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一)销售货物的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注意】第4.7与第5.6.8的区别,不含购买项
(二)混合销售行为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三)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规定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兼营非应税劳务。兼营行为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涉及到两种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如汽车制造厂,兼有一个运输服务公司。
归纳: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都涉及到两种税的征税范围,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涉及到两种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而后者是一项行为涉及到两种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率:
(一)税率
1、货物税率: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2)项、第(3)项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低税率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
②自来水、暖气、冷 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⑤农业产品;
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⑦二甲醚;
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除原油、柴油、新闻纸、糖、援外货物和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目前包括天然牛黄、康香、铜、铜基合金和白金等)外,税率为零。
2、应税劳务税率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3、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下列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二)简易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实行简易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实行简易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 000~5 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 500~3 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二)免征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纳税人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外,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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