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安全工程师考试 > 复习指导 > 生产法及法律知识 > 正文

2013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讲义:第四章(1)

来源:考试吧 2013-04-10 16:31:03 要考试,上考试吧! 安全工程师万题库
安全工程师考试正在备考,考试吧整理“2013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讲义”供大家备考使用!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安全。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是指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所产生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结果导致发生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都是涉及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犯罪,在适用范围上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劳动场所的硬件设施或者对劳动者提供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和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追究的是所在单位的责任,考虑到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整改,是安全措施、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国家规定,以及对安全事故伤亡人员进行治疗、赔偿,需要大量资金,所以该条在处罚上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没有规定对单位处罚资金,因为属于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后者主要强调自然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章操作或者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安全事故的行为。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第三条增设的新罪名。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是针对一些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只顾举办活动从中谋取利益,把广大群众的安全置之脑后,致使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失控,造成人员挤压、踩踏等恶性伤亡事故而设置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为保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顺利举行指定的管理规定。

  3.犯罪主体为对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大型群众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举办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大型活动的安全举行、紧急预案负有具体落实和执行职责的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的其他严重后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

  (五)不报、谎报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谎报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四条增设的新罪名。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本罪主要是针对近年来一些事故单位的责任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结果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而增设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事故发生之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的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Et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安全事故”不仅限于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还包括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所有与安全事故有关的犯罪,但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八条除外,因为这两条已将不报告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根据前文中所提到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4.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安全事故发生后明知应当报告,主观上具有不报、谎报事故真相的故意。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相关推荐: 

  考试吧整 理:2013年安全工程师各科目考点汇总

  2013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科目题 型分析

  2013安全工程师考试报名预计于 2013年5月开始

0
收藏该文章
在线课程
丰羽计划-畅学班
61%学员选择
丰羽计划-精品班
39%学员选择
适合学员 1.有一定学习基础和一定学习时间的学员;
2.希望准确把握考试特点和命题趋势、巩固提高的学员;
3.愿意跟班学习和希望有效得分的学员。
1.有一定学习基础和一定学习时间的学员;
2.希望准确把握考试特点和命题趋势、巩固提高的学员;
3.愿意跟班学习和希望有效得分的学员。
在线课程
丰羽计划-畅学班
61%学员选择
丰羽计划-精品班
39%学员选择
适合学员 1.有一定学习基础和一定学习时间的学员;
2.希望准确把握考试特点和命题趋势、巩固提高的学员;
3.愿意跟班学习和希望有效得分的学员。
1.有一定学习基础和一定学习时间的学员;
2.希望准确把握考试特点和命题趋势、巩固提高的学员;
3.愿意跟班学习和希望有效得分的学员。
课程咨询 考试吧中大网校,了解课程详情
课程模块 知识体系
知识精讲
习题强化
模考自测
核心资料 内部课件
知识图谱
智能服务 高清课程下载
讲义下载(可打印)
题库VIP会员
智能学习报告
即时班级公告
专属服务 在线答疑通道
定制学习计划
微信一对一督学
专属班主任领学
备考保障
考试不过,协议续学! 课程有效期1学期!
套餐价格 单科:1530
全科:5930
单科:1430
全科:5530
0
收藏该文章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安全生产管理
共计1149课时
讲义已上传
17098人在学
安全生产技术基础
共计634课时
讲义已上传
14106人在学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共计769课时
讲义已上传
8678人在学
安全心理与行为
共计1084课时
讲义已上传
2575人在学
安全生产管理理念
共计758课时
讲义已上传
18347人在学
推荐使用万题库APP学习
扫一扫,下载万题库
手机学习,复习效率提升50%!
距离2023年考试还有
2024年考试时间:10月26日、27日
版权声明:如果安全工程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安全工程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考试吧安全工程师考试网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70033号 
京ICP证060677 京ICP备05005269号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在线
咨询
官方
微信
扫描关注安全师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下载
APP
下载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