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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事件、事实、行为的区别。
【回复】事件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简单地说就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比如自然事件:海啸。
行为则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根据行为人是否进行意思表示,可以将行为进一步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表意行为是指当事人需要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比如签订合同。
非表意行为是指当事人无须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即事实行为。它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并没有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一旦实施该行为即在客观上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行为发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致的。比如侵权行为,行为人作出侵权行为的目的可能是为自己获得利益,本身并没有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却使侵权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产生赔偿的法律关系,即侵权人要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事实行为属于是行为的范畴。
而自然事实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比如地震、人的死亡等。
【问题2】行使紧追权的条件。
【回复】行使紧追权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A.紧追须在沿海国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开始,如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内违反沿海国有关规章时,紧追也可以在该海域开始。
B.紧追不能中断,须继续进行,如该外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紧追应立即停止。
C.紧追权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清楚标志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进行的船舶或飞机行使。如不符合上述要求,沿海国应负赔偿责任。
【问题3】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
【回复】两者区别在于:
(1)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在主观方面的区别。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虽然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两者的犯意不同。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目的仅仅是为了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当然,他的动机有很多种,如泄愤报复,逼取口供,索要债务等。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有两种,一种是为了勒索财物,一种是为了其他的非法利益。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只是一种手段。
(2)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在客观方面的区别。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是实行了非法强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在客观方面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人质,以加害人质相威胁或者以释放人质为条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3)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在主体方面的区别。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一般来说都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已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两罪的主体。但是在实践中非法拘禁罪的主体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现象居多。
(4)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在客体方面的区别。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绑架罪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同时还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
(5)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在定罪量刑方面的区别。《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的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罪的一般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
【问题4】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回复】两者的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招摇撞骗罪损害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而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由此骗取被害人信任,“自愿”交出财物。(3)行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
【问题5】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回复】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都可能由物价涨跌、币值升贬、市场兴衰等情势引发,并都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不利影响,但两者在本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一是商业风险通常是应当预见到的,而情势变更通常并不能够预见。
二是在过失的有无方面,商业风险由于具有可预见性,故此可以说当事人对此存有过失;而情势变更由于不具有可预见性,因而不存在过失问题。
三是从外形来说,通常商业风险没有达到异常的程度,而情势变更往往是情事的变化特别异常。
四是从发生原因上看,情势变更是由当事人以外的原因即其不能预料的经济情事引发的,而商业风险的发生则与经营者的素质、经验、市场判断力有关。
五是从结果来说,商业风险是能够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通常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也已将此种商业风险合理地计算在内并形成相应的合同价格,由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并不会发生不公平的后果;情势变更所要处理的问题,则是由于当事人缔约时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仍然坚持契约严守,在结果上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另一方当事人可能不恰当地获取超常利益,有悖于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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