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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回复】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1.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合同法》第272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单式联运合同。《合同法》第313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2】什么是货币汇兑险?
【回复】货币汇兑险,也称货币险。国内法通说的政治风险之一,主要包括货币兑换险和汇出险,是指东道国通过颁布法律或采取其他措施,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将其投资原本或利润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并转移出东道国境外,致使该投资者受损的风险。
【问题3】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有何区别?
【回复】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二者在效力方面不同和适用的范围不同。
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根据定义来看,二者极为相似,即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效力。但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必须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问题4】什么是一般保证下的连带共同保证,和一般保证下的按份共同保证,而什么又是连带保证下的连带共同保证,还有连带保证下的按份共同保证?
【回复】首先,对于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此基础上,我们再细分,一般保证下的连带共同保证,这是对于保证人是多人的情况,首先承诺了是一般保证,这是对于外部债权而言,而对于内部,则是连带的关系,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无法清偿自己债务后可以找A保证人,也可以找B保证人,就是所谓的一般保证下的连带共同保证,同理,如果是按份的,就是A和B约定的份额。连带保证,同理,也是再次基础上,多个保证人内部约定是按份的,还是共同的保证。
【问题5】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概念的区别?
【回复】保险价值,又称保险价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以货币计算的价值额,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保险价值,简单地说,就是保险标的价值。
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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