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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带车求职”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在就业竞争激烈的今天,一些人以“带车”的方式求职,增加自己的竞争优势。一人加一车,尽管能增添就业的砝码,但有时也会引起麻烦。随着由此引发的争议日渐增多,这种新兴行业出现的法律盲点逐渐凸显出来。今年四十出头的市民罗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烦恼——

  新闻再现

  市民罗先生在报纸上刊登了一个“带车求职”的广告,一家通讯技术公司立即与其联系,并于2008年2月与罗先生签订了为期六个月的《临时租车协议》(后又续签多次),约定罗先生及其车辆包租给公司使用,公司每月支付给罗先生6100元费用(含租车、汽油费、司机劳务、午餐补贴等),其他诸如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由公司承担。此后,罗先生连人带车为这家公司一直干了下来。

  今年7月,罗先生就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宜与公司发生纠纷。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以罗先生的请求“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7月30日,公司以罗先生申请仲裁为由,电话通知其不用再上班了。7月31日,罗先生到公司结账后离开。

  离开公司后,罗先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罗先生自今年未支付6个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6万元,并支付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6.6万元。一审法院认定,罗先生和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据此,一审法院判令公司支付罗先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7万余元。对罗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6.6万元的诉讼请求则不予支持。

  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从《临时租车协议》并结合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来看,罗先生独立承担经营风险,付出的劳务只是其承揽提供的车辆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未形成职业性的从属关系。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对罗先生诉请不予支持。

  罗先生在与公司签订协议时,究竟是以劳动者的身份还是以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进行的?双方形成的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记者采访业内专家后获悉,签署“租车合同”的带车求职者和公司之间真正的关系,应该理解为“承揽关系”。

  专家说法

  打开报纸的广告栏或相关的服务网站,“带车求职”的信息到处都是,随便就能有几百条。这说明此行业的需求和供给十分旺盛。那么前文中罗先生遇到的情况也不难说明,这个新兴行业也带出了一些法律上的盲点。那么“带车求职”的法律盲点有哪些?是否应该立法规范?

  王元庆(黑龙江法学研究所所长)

  “带车求职”成新型的就业方式

  然而,“带车求职”却暗藏着不少违法现象,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带车求职”者都存在着如下违法违规问题:一是几乎没办理过合法营运手续或营运执照;二是很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三是不能或者随意提供“报销发票”;四是严重存在偷漏税现象。如果任上述问题发展,必定会给社会安定带来麻烦。为此,在不能扼杀这种新兴事物的同时,建议国家尽快立法加以引导和规范,使“带车求职”既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又不至于危害治安稳定的和谐社会。立法时不但要明确“带车求职”的监管部门,而且应警示求职者和雇佣者的风险意识,尽量要求他们通过协议方式,约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这样,在出现纠纷或违法现象时便于依法处理和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姜庆文(黑龙江省劳动法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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