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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级经济法》教材由厚变薄(第一章)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包括:

  1.市场调控关系;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3.法规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2)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4.规章
  (1)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特别行政区的法,包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依法予以保留的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法律。
  6.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7.国际条约、协定: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及其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三、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经济法关系的主体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1.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1)法定取得: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
  (2)授权取得: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根据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①经济决策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决策权的经济活动主体,主要包括作为宏观经济决策者的国家机关和作为微观经济决策者的企业等。
  ②经济管理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国家机关的授权,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管理权限的经济活动主体,主要包括作为经济管理者角色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③经济实施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为实现决策和管理主体所确立的目标和任务以及自身的需要,具体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活动主体,主要包括实施经济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公民个人等。
  (2)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不同:
  ①国家机关
  ②企业
  ③事业单位
  ④社会团体
  ⑤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⑥公民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经济权利
  ①经济职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不得随意转让或放弃。
  ②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该四项职能在一定条件下与所有人分离,这种分离是所有权人行使其财产权的一种方式。
  ③法人财产权
  ④债权
  ⑤知识产权
  2.经济义务: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依而存,具有相对性、对等性。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十分广泛,包括:物、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劳务行为、完成工作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包括智力成果、道德产品和经济信息)。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由于一定的客观现象引起的,该客观现象即为法律事实。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1.经济法律规范;
  2.经济法主体;
  3.经济法律事实。
  根据是否包含经济法主体的主观意志,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无论是事件中的自然现象、社会现象,还是行为中的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均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引起某一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数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事实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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