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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连载(1)

北京安通学校2008年中级经济法辅导讲义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一)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
     国家需要干预的特定经济关系。
     具体包括:(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三)经济法的地位
     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重要地位,发挥者不可替代的作用。
     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法的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的调整方法。

     二、经济法的渊源

     宪法,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
     法律,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
     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协定。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概念: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形成的特定的思想社会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或者: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建立的;
     3.经济法律关系是主体间“法律上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或参加者”
     1.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
     (1)法定取得。
     (2)授权取得。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发包方,并行使对企业的某些干预职权。
     2.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
     关注命题:
     (1)根据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经济法主体可以分为:经济决策主体(国家机关、企业)、经济管理主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实施主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2)企业内部机构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格。
     (3)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关于经济权利:
     1.经济权利的种类(注意选择题)
     主要有:①经济职权;②所有权和其他物权;③法人财产权;④债权; ⑤知识产权。
     2.经济职权,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利的性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不得随意转让或放弃;
     3.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它是一种不依赖、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自主权利”;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一物上只能有一所有权”,所有权人无须他人协助即可实现其权利。所有权是“最充分”的权利。
     关于经济义务。(了解)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1“物”是指可以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以及货币和有价证券。
     点睛:
     注意判断题,并非所有的物都可以充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2“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工作的行为、提供劳务的行为。
     3.“非物质财富”指智力成果、道德产品和经济信息等。
     智力成果,包括商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有技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注意选择题)
     道德产品,指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取得的非物化的道德价值,如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它们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注意选择题)
     经济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经济活动发生、变化等情况的各种消息、数据、情报和资料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条件(常常以多选题形式考查)
     (1)经济法律规范——法律依据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3)经济法律事实——直接原因

     (二)经济法律事实

     (1)事件
     是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引 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包括绝对事件(自然现象)和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点睛:
     例如发生地震、水灾、战争等属于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签订合同、发行股票、票据出票、设立公司、逃税等属于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2)行为
     以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 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点睛:
     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均会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如偷税行为。注意常以判断题的形式考查。
     例:只有合法行为才能引起相应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终止。
     【答案】( ×)

     (3)事实构成
     引起某一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数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事实构成。
     点睛:如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需要两个法律事实:(1)订立保险合同;(2)发生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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