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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23)

来源:考试吧 2015-03-19 15:02:58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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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1.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但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即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土地。

  2.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注意:

  (1)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2)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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