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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考试吧 2015-08-27 16:26:27 要考试,上考试吧! 教师资格万题库
新乡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通知,更多教师资格考试信息请关注考试吧教师资格考试频道!

  各县(市)、区教育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学校(幼儿园):

  为确保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和《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教师司[2013]81号)精神,按照《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以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是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保障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立严格准入、可进可出的教师管理机制,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结构合理、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二、注册范围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公办教育机构的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师”),暂不包含民办学校教师。

  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5年。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定期注册一次。定期注册不合格或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三、注册条件

  (一)首次任教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教师和我市实施定期注册工作前已经任教的教师。申请首次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3、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4、上年度考核合格。

  首次任教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教师,须完成不少于80个学时的培训任务。

  (二)申请定期注册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2、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3、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三)对“一人多证”、“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证不一”等情形的人员,首次注册按下列办法执行:

  1、对于“一人多证”,即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由申请人自行选取与现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最相应的教师资格进行注册。

  2、对于“高段低聘”,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可持该证书进行注册。

  3、对于“低段高聘”,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包括持有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在其他岗位任教的),试点前已经在编在岗的教师申请首次注册时,可持该证书进行注册,但需限期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否则,原则上应调整到低学段任教或调离教学岗位。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后,各单位的新进教师不得再“低段高聘”。

  4、对于“科证不一”,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有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持该证书进行注册。

  5、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可持该证书进行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支教、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首次注册时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4、因特殊情况经相关教育部门许可逾期未申请注册的。

  (五)暂缓注册者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暂缓注册期限限定为一年,待情形消失或改正补齐,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方可重新申请注册,注册后重新上岗。其中,对属于第四条第一款的,应参加相关培训,补齐教师培训学时,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申请注册;对属于第四条第二款的,在恢复教育教学工作一年后,由所在学校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注册;对属于第四条第三款的,学校应进行转岗安排,暂缓注册期满后由学校组织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明方可申请注册;对属于第四条第四款的,在次年度申请注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七)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八)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四、注册程序

  (一)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三)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四)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5年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6、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合格证明。

  首次任教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教师,申请首次注册时,应当提交上述1、2、4、6项材料。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任教的在编在岗教师,申请首次注册时,应当提交上述1、2、4项材料,同时提交上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除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有关情况改正补充证明。

  (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规定的认定权限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本辖区内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对所有申请定期注册人员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定期注册申报工作的复核;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对全省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完整的,应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对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同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在申请注册人的《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注册日期和有效期限,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其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并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应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注册结果运用

  (一)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

  (二)暂缓注册者,原则上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少数情况特殊的,经本人申请,可与任教学校签订试聘合同,试聘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试聘人员名单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试聘期一般不超过2年。试聘期内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符合条件的注册合格。试聘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三)注册不合格者,应予转岗或解聘。

  六、2015年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工作安排

  (一)学习宣传阶段(2015.8.10—2015.9.20)

  各单位要广泛宣传,通过会议、培训等形式组织教师学习《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教人〔2015〕501号),使广大教师加深对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意义的正确理解,营造自觉履行岗位职责、不断加强师德修养和学习培训、励志终身从教的良好氛围。

  (二)个人申报阶段(2015.9.14—2015.9.30)

  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包括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点击右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或“定期注册网报”栏目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下载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本人签字后向所在学校提交注册有关材料。

  任教学校对本校教师是否具备首次注册条件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申报材料确认、初审阶段(2015.10.8—2015.10.23)

  各学校将申请人提交的定期注册申报材料按要求整理装袋,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及花名册集中报送学校所在辖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各县(市)、区教育局对辖区内申请定期注册人员材料进行网上确认和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并在其所在学校进行公示。

  (四)申报材料复核阶段(2015.10.26—2015.11.6)

  市教育局结合各县(市)、区教育局初审结论对全市申请定期注册人员材料进行复核,并给出复核结论。

  (五)申报材料终审阶段(2015.11.9—2015.11.20)

  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对全省注册申请进行终审,按照定期注册条件,给出“注册合格”、“注册不合格”或“暂缓注册”的终审结论,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根据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终审结论,对辖区内申请定期注册人员进行注册,将注册结论填写至申请人提交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中,并加盖公章。申请表一式2份,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打印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制发的“定期注册贴”,粘贴至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一项重大改革,事关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市教育局成立新乡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新乡市教师资格认定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学校要充分认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成立领导小组,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工作机制,落实专项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学校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程序,认真抓好申请、材料受理、网上确认、初审注册等各环节工作,切忌走过场。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定期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平稳过渡,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三)坚持原则,严明纪律。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在工作中,应严明纪律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对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理;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总结经验,提高效率。在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中,要注意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总结经验,为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八、附则

  (一)本方案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指的是: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校级领导,承担一门课程及以上教学任务的学校中层干部)、担任学校相应课程教学任务、班主任、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的教师。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

  (三)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开始后,不列入注册试点的学校,其教师队伍管理应参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要求实行。

  (四)其他未尽事宜,以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机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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