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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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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宪法学》知识点(1)

  宪法的概念

  应重点掌握两个问题:一是宪法具有法的共性,二是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第一,宪法具有法的共性共涉及两个知识点。宪法具有法的共性可以假设这样一个题目,其背景是在宪法是根本法这个共识上,宪法是不是法律?能不能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得以适用?这是理论和实践中都提出的问题。讲宪法具有法的共性,应当注意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是由宪法、刑事法、民事法、行政法等诸多法律构成,这里讲宪法具有法的共性是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宪法的特点。宪法和法的关系实际涉及两个层面,一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一是作为部门法的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是从法律效力和法律位阶角度来看,宪法效力最高、位阶最高;从部门法的角度看,宪法也是法律的一个部门,包括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在这个角度宪法和其他部门法的性质一样,具有司法适用性,尽管当下我国宪法并未进入诉讼领域。

  第二,宪法和普通法的区别。它们之间的区别教材写了三个方面,一是宪法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律,二是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三是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比较重要的是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涉及三个知识点:第一,宪法是普通法利以制定的基础和依据;第二,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第三,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原则。将这三点概括起来可以出选择题,以往谈宪法的最高效力主要指前两个方面,现在增补了第三点,即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原则。这里涉及两个宪法条文,一是《宪法》序言第13自然段:“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其中涉及几个主体即宪法监督和宪法保障的主体,可以出选择题,这几个主体应当注意。二是《宪法》第5条,其第1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这是讲宪法的最高效力。

  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也较重要,其中包含了几个知识点。

  第一,宪法在制定上的特点。宪法制定时往往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等。那么,这个专门机构是临时性还是常设性机构?我们认为是临时性机构,比如我国1954年制定宪法的时候,成立了一个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制定后该机构就撤销了。相关问题是,我国从建国至今共制定了几部宪法?有人认为制定过四部宪法,其实只制定过一部宪法,即1954年制定的宪法,以后我国对宪法进行过多次修改,总共八次修改。其中有三次是大的修改,五次是小的修改。三次大修改分别在1975年、1978年、1982年,五次小的修改分别是1979年、1980年、1993年、1999年的修宪,总之,就制定而言我国只制定过一部宪法。一般来说,一个国家政权的性质不发生变化就不存在制宪问题。

  第二,在宪法修改方面涉及三个小知识点。

  一是修宪时谁有权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这可以出多项选择题,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两个方面有权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1993年修宪时这两方共同行使了提案权,一般题目会设干扰项,如:中共中央能不能提?大会主席团可不可以提?现在,我国修宪实际上惯例是中共中央提出建议,但它无权向全国人大直接提出修正案,其建议可以提到常委会讨论,然后经由常委会提到全国人大。

  二是宪法的通过。宪法通过可以是单选题,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干扰项前后均可设,前边比如说由全国人大出席会议的代表,请注意全体代表同出席会议的代表是不一样的;后边可以设2/3多数,宪法中规定的是“2/3以上多数”。

  三是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通过程序如何呢?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比如说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就以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而不用1/2以上多数,原来也用过,瑞不用这个提法了。国为1/2以上多数涉及到一个法律的本数问题,比方说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包不包括3年和7年呢?包括,在法律上“以上以下”是包括本数的。若用1/2以上多数就涉及到包不包括1/2的问题,在我国1/2是不符合民主政治的规则的。国为民主政治基本特征是少数服从多数,如果1/2就是等数,不能通过,比如说我国通过公路法修改案,经过人大常委会投两次票才通过,第一次投票时出现了77票对77票,是等数的1/2,未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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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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