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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难点释疑:物权

来源:中公教育 2015-09-16 18:02:14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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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备考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的过程中,难免对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搞得心力交瘁,考试吧为了能让考生快速进入备考轨道,现在特针对民法学里几个难点进行释疑,本篇主要讲物权部分。

  物权部分的内容相对比较简答,在掌握框架的同时,细节内容的理解也是很重要的内容,尤其是对一些制度的理解,还有一些概念的比较,是掌握物权部分的一些难点,以下是其中几个,大家复习时要注意。

  1.物权和债权的比较

  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两类基本的财产权,它们联系密切,物权是债权成立的基础,也是债权运动的结果,但它们又是完全不同的两类财产权。考生应当能够从性质、权利范围、权利客体、权利效力、权利发生、权利的保护方法等方面把握它们的不同点。

  2.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是有可能出主观题的,所有权的权能是所有人为实现其对于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所有权的权能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积极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消极权能是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所有权的一种或多种积极权能可与所有人分离,形成他物权,但并不导致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核心是支配权。考生应当能够理解所有权的权能和所有权的关系。

  3.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属于每年必考的内容,是民法中的五星级考点,或出主观题或出客观题。题目都比较简单,但是往往还是会有同学失分,原因就在于,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把握不够全面。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是动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构成善意取得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对标的物的要求、对取得方式的要求和对善意的要求等。考生应特别注意,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交易。在这里一定要把善意取得的四大要件全部记住,遇到类的问题时记得把要件一一对应审核,一旦有一个要件不符合就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所以,这项制度的规定是非常严格的。

  以上就是考试吧针对物权做出的释疑,希望考生们真正能够理解,在做题时运用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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