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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龙江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地役权详解
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中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是考查的重点内容之一,考生要掌握其相关的内容,才能够从容应对与之有关联的题目,在笔试中取得较为优异的成绩。接下来,黑龙江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详细介绍地役权的详细内容。
地役权的内容
1.地役权人的权利
(1)使用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在地役权的目的范围内使用供役地,自然是地役权人的最主要的权利。
(2)物权请求权
地役权人在其权利范围内,有直接支配供役地的权利,当权利受到他人侵害时,地役权人有权请求加害人排除或停止侵害。
2.地役权人的义务
地役权人承担以下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地役权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供役地人支付费用。
(2)合理使用供役地的义务
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最小损害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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