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论
第五节 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指俩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二)普通合伙
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无限连带责任的含义:
首先,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是怎样的。一个合伙人如果不能够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如果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了自己所应当承担的数额,他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其次,所谓的无限责任,指的是合伙人不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为限,而是以合伙人的所有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普通合伙的特征:
①合伙是基于合伙协议,并依法经核准登记后成立的。
②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关系。
③合伙人之间存在一种受托信任关系。
④合伙是一种将出资、收益、风险融为一体的共同体。
⑤合伙人之间负无限连带责任。
⑥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
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
①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禁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为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或者劳务。
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普通合伙的财产
(一)、合伙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三部分构成。
(二)、合伙财产的分割
⑴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⑵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此种情况下,合伙企业只能向合伙人主张权利,要求退回私自转移或者处分的合伙企业财产并赔偿损失。
(三)、合伙财产的转让
⑴合伙人之间的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⑵对外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合伙财产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①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②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
③委托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④委托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采用后两种形式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且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报酬请求权(2)提出异议权(3)表决权(4)监督权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义务
(1)忠实义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2)报告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
(3)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自我交易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
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
(1)、合伙损益的分配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的禁止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合伙债务的承担与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对外——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内部——合伙人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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