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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法干警《民法学》背记要点第一部分(4)

来源:考试吧 2014-09-05 12:59:45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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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论  

第四节 法人

  一、法人概述

  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有: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2)法人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独立性体现在:

  组织上的独立性,财产上的独立性,责任上的独立性。

  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机关

  (1)法人机关的含义:

  〔法人机关〕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法人机关的特征有:

  ①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

  ②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织部分。

  ③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

  ④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

  ⑤法人机关是由单个自然人或集体组成的。

  (2)法人机关的种类:由权利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组成。

  ①法人权利机关: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是决定法人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关。

  ②法人执行机关:是执行法人权利机关决定的机关。是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

  ③法人监督机关:是对法人的执行机关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以保障法人意志得以实现的机关。

  (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预测题: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和特征?)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特征:

  ①是由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②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③是代表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4)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法人机关与法人之间不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具有同一的法律人格。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二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

  1、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规

  公法人 是指依据公法设立的法人。

  私法人 是指依据私法设立的法人。

  (2)法人成立的基础

  社团法人 是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其以有一定的成员为成立条件。

  财团法人 是指为一定的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其以捐助的一定财产为基础,以一定的捐助行为为成立条件。

  (3)社团法人成立的目的上分

  营利法人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设立的目的是为成员谋取经济上的利益

  公益法人 是指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法人。

  中间法人 既不以营利为目的,又不以从事工艺失业为目的的法人。

  (4) 根据法人的国籍上分

  本国法人 是指根据本国法设立的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

  外国法人 是指本国法人以外的法人。凡依据我国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法人,均为我国的法人。外国法人在我国可设立分支机构。

  2、法律上对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所有制性质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等;

  企业组织形式分: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2)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机关法人 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类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 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是指有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有一定的捐赠财产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①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互相有差异性。

  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①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

  ②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

  ③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

  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

  ⑴法人变更的概念:

  〔法人变更〕指法人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内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体、组织形式以及其他事项的变动。法人变更主要指企业法人的变更。

  ⑵、〔法人组织体的变更〕:包括法人合并和法人分立两种情形。

  ①法人的合并: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分为:吸收合并与分设合并。

  ②法人的分立:指由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法人。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⑶、组织形式的变更:指企业法人组织形式的改变

  ⑷、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指法人登记中应登记的其他事项的变更。这些变更不影响法人原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如名称、代表、场所、住所、注册资本等)

  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

  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终止。企业法人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①、依法被撤消。

  ②解散。

  ③依法被宣告破产。

  ④其他原因(如合并、分立等)

  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系。

  〔清算组织〕 是依法成立的对终止的法人进行清算的组织或个人又称清算人。

  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活动包括:

  ①了结现存的业务。

  ②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

  ③将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移交给享有权利的人。

  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该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但可以进行清算范围内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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