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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法干警行测备考:《民法学》复习重点(2)

来源:考试吧 2014-06-03 16:26:55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14年政法干警行测备考:《民法学》复习重点(2)”供考生参考,备考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

  第六章 代理

  一. 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以被代名义、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能引起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归被代)

  二. 代理的适用范围(不得:人身性质的、双方约定亲为的)和种类

  三. 代理权

  1) 概念:代理人得以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2) 如何产生(①特定的法律关系或特定的社会关系、②授权行为:单方不要式行为)

  3) 代理证书(注意:委托书与委托合同区别,(我个人理解委托合同是代理与被代的事,讨论清楚后被代就签委托书,第三人不管委托合同就看委托书了)、代理证书授权不明时的民事责任问题)

  4) 行使规则(不越权、亲自干、按要求、维利益)

  5) 某些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有代理权的人才谈得上滥用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四. 代理中较特殊的情况

  1) 转委托:①目的:维利益 ②原则上:需经同意,事先或事后 ③紧急情况下:不论同意否均发生法律效力 ④限制性:只能在权限内转委托

  2) 隐名代理

  a. 概念及构成条件(以自己名义、代理权限内、隐名代理行为以法律允许或以与被代有约定为前提)

  b. 第三人知代与被代关系的,法律效力同显名,合同直接约束被代和第三人(有确证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c. 第三人不知代理与被代关系的,通过被代行使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而形成相应法律后果,使被代承担责任

  五. 无权代理

  1) 表现(未授权的、代理权消灭后的、超越代理权的)

  2) 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a. 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无权变有权 拒绝权就是不予追认啦:或然变确定无效)

  b. 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1个月内追认 撤销:解除民事行为,应该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 表见代理

  a. 无权代理

  b. 客观上: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c. 主观上:第三人善意无过失

  d. 后果上: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被代和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律相应关系(后3点是表见代理不同于一般无权代理的特色)

  4) 代理权的终止

  a. 委托代理的中止(期满完事、取消委托辞去委托、被代死(有特殊,看看书)、代理人死or无能了、被代or代法人地位中止)

  b.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中止(被代行了、代理人死或者无能了、监护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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