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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尊重农民物质利益 让农民增收之路越走越宽

来源:考试吧 2013-12-27 9:46:45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考试吧搜集整理“半月谈:尊重农民物质利益 让农民增收之路越走越宽”供考生参考查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将推动我国诸多方面制度的变革,最终会影响每一个人的生活,包括农民这一庞大群体。有关专家表示,全会推动的改革会使农民收入在未来获得大幅提升。

  “农村改革35年的经验就是尊重农民的物质利益,全会通过的决定充分体现了这个基本原则。”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叶兴庆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拓展财产性收入渠道

  “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大亮点。”叶兴庆说,这些增加的财产权利有的是在原来的基础上扩大,有的是新设立,主要包括了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可以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其中未涉及抵押、担保权问题,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赋予了农民对承包地的这一权能。“这看似只迈出了一小步,却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叶兴庆说,这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一个完整的产权非常接近了。

  二是首次确立了农民的住房财产权。长期以来,我们虽然承认农民住房是农民的私产,但由于住房下面的宅基地是集体所有,按照物权法,农民对其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即不能用它来获取收益,更不要说进行处置了。

  这次决定中明确,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因为住房与宅基地不可分割,宅基地势必也可以抵押、担保、转让,这实际上是在确立农民住房财产权的同时,也扩大了宅基地的权能。

  三是扩大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权能。按照现行法律,集体建设用地只能是集体所有集体使用,农民可用来兴办非农产业,但不能出租或者转让给第三方发展非农产业。

  这次明确了,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实际上是扩大了集体建设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的权能。

  四是扩大了农民集体资产股权的权能。以前农民对集体资产只有一个收益分配权,这次规定,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推进改革的力度非常大。

  “当然这里有个前提,就是要进行集体产权改革,把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实现从共同共有到按份共有。”叶兴庆说,这一转变完成之后,农民集体资产股权将具有高流动性、高可变现性的特征。

  五是明确了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权。关于这一点,决定中先后讲到“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和“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现行的征地制度,农民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获得补偿,未来农民将能享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部分增值收益,这意味着征地中农民获得的补偿会大幅提高。

  “通过上述五项财产权利的设立或扩大,农民将有更多的机会和渠道获得财产性收入。”叶兴庆说。

  夯实家庭经营性收入基础

  “推进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是增加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的关键。”叶兴庆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在这方面有具体部署。

  决定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张晓山表示,中央的这些部署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怎样更好地发展现代农业,确保我国的农产品有效供给和粮食安全。另一问题就是怎样更好保证农业劳动者和经营者的收入,使一部分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年富力强的农民能够通过农业发展、壮大、致富。

  决定还提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叶兴庆认为,通过合作社等形式,农民既发展了规模化的经营,也可以更好地获取和使用现代农业技术,得到高效便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支持,这对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民收入都有很大帮助。

  另外,决定明确,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改革农业补贴制度,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这句话要与决定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结合起来考虑。”叶兴庆说,未来在农产品价格形成中,市场要起决定性作用,但同时又要想办法保障农民的务农收益。

  “我想,现行的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等措施会面临调整,代之以目标价格和差价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可参见本刊2013年第20期《农业补贴政策进入调整关口》一文)。”叶兴庆说,这样既可以尽量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又可以保障农民收入。

  提高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空间巨大

  在农民的收入构成中,除了上面提到的财产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之外,还包括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有许多内容将在这两方面对农民增收带来影响。

  决定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

  “在这一过程中,农民肯定能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工资性收入。”叶兴庆说,决定还要求,维护农民生产要素权益,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这也有助于农民获得更多工资性收入。

  另外,转移性收入提升的空间也十分巨大。决定明确,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的均衡配置。张晓山说,加强对农村的经济社会投入、发展农村教育文化医疗等社会事业,各种资源的配置上更多向农村倾斜,这些举措都将有助于增加农民收入。

  叶兴庆更多地强调了在社保领域提升农民转移性收入的潜力。“以养老保障水平为例,如果假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金是100,那城镇职工的退休金就是49,而农民只有3。” 叶兴庆说,这就是说,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只相当于机关事业单位的3%、城镇职工的6%多一点,差距很大,提升的空间也很大。

  “不仅是养老保险,还包括医疗保险、低保等等,按照中央‘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这些方面都要不断地缩小城乡差距。怎么缩小差距?不能把城市的标准减下来,只能让农民的标准涨得更快一点,加快提高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从这个角度看,农民转移性收入的增加前景广阔。”叶兴庆说。(记者 高远至 苏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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