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师国家商务专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分为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国际商务师为执业资格,是从事国际商务专业工作关键岗位的必备条件,国际商务师为从业资格,是从事国际商务职业的基本条件。
国际商务师考试是由人事部与商务部共同组织的全国性考试,它是获取国际商务师职业资格的通行证。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2014年起国际商务师考试取消
考试内容国际商务师考试分为两科:《国际商务理论与实务》和《国际商务专业知识》
考试内容:
1.专业知识:国际营销学、国际商法、国际金融、中国对外贸易概论;
2.国际经济贸易理论与实务: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国际经济合作理论与实务;
3.业务外语:业务外语科目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中的B级考试。
考试时间国际商务师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以往考试时间考试日期设在每年9月第二个星期六、星期天。(以当年公布的报名时间、考试时间为准)
考试费用2014年起考试取消,具体信息请关注官方公告。
各地2014年国际商务师考试费用不相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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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师考试报名一般在每年的6月份-7月份进行,各地具体报名时间不一,可登录当地官方网站查询报名通知。
报名入口2014年起考试取消,具体信息请关注官方公告。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要求,国际商务师考试报名统一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上进行网上报名。
报名网址:
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
报名登录界面://zg.cpta.com.cn/examfront
关于报名时间及报名的相关事项仍由当地人事考试网公布,详细官方地址如下:
北 京 | 天 津 | 上 海 | 山 西 | 甘 肃 | 辽 宁 | 吉 林 | 河 北 |
江 苏 | 浙 江 | 安 徽 | 福 建 | 江 西 | 山 东 | 河 南 | 湖 北 |
湖 南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重 庆 | 四 川 | 贵 州 | 云 南 |
西 藏 | 黑龙江 | 陕 西 | 内蒙古 | 青 海 | 宁 夏 | 新 疆 | 兵 团 |
2014年起考试取消,具体信息请关注官方公告。
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各地人事考试网在线填写提交报考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查及网上缴费手续。(具体报名安排详见当年当地相关文件。)
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一步:阅读报名文件 查看报考条件
第二步:登录报名系统 填写个人信息
第三步:再次登陆报名系统 查看审核结果。
详细见各地国际商务师考试报名官方公告。
报名条件2014年起考试取消,具体信息请关注官方公告。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分为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外销员为国际商务专业的从业资格,是从事国际商务专业工作的基本条件;国际商务师为国际商务专业的执业资格,是从事国际商务专业工作关键岗位的必备条件。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一)参加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申请参加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一)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资格审核点办理手续。
(三)申请参加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一)的基本条件和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以上合格证或60分以上(含60分)的成绩通知单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8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
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再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4号)有关要求,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参加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根据往年情况国际商务师考试成绩一般会在考后两个月内公布。成绩查询方式一般为网上查询或者电话查询,考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查询方式。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非滚动管理,参加考试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通过应试科目。
国际商务师考试《理论与实务》、《专业知识》2个科目合格分数线均为60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合格证书一般在考生当地公布成绩1个月后发放,具体时间视各地情况而略有不同。
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注册程序
申请注册人员应提供相应的证件,包括:本人的身份证、从业或执业资格证书、单位的考核材料。再次注册登记人员必须提供《外销员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
填写注册申请表应注意
(1)申请注册人员应填写首次注册申请表或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中一份报商务部,一份报商务部培训中心,其余留各注册机构存档备案);
(2)首次注册申请表需粘贴申请者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
(3)再次注册申请表"外销员从业资格注册证号码"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注册证号码"一栏空缺不填;
(4)再次注册者提交的"从业单位考核材料"需加盖从业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关于"注册情况"栏目内加盖注册部门印章问题
46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申请人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注册情况'栏目内加盖注册部门印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厅(委、局)公章】"。各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机构也可制作和使用注册专用章。为便于管理,注册专用章必须先在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商务部培训中心)进行备案方可使用。
注册管理须知
一、申请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
4、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1、不具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3、脱离国际商务相应岗位连续满3年;
三、首次申请注册外销员、商务师从业资格人员,须填写"外销员、商务师从业资格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销员、商务师从业、执业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单位考核材料。
四、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者应参加不少于28个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和有关材料,到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五、申请外销员、商务师从业、执业资格的再次注册者,须填写"外销员从业资格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销员、商务师从业、执业资格证书》;
(二)从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外销员、商务师从业、执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
六、取得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证书(外销员或商务师从业资格证书)三年之内未注册者,证书自动失效;取得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证书一年后(三年之内)申请注册的,除按上述第一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外销员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
七、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才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申请人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注册情况"栏目内加盖注册部门印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厅(委、局)公章]。
九、经注册的国际商务从业、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机构予以注销注册:
1、丧失完合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到刑事处罚;
3、脱离国际商务相应岗位连续满3年。
十、注销注册手续由国际商务从业、执业人员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外销员从业资格注销注册登记表"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注销注册登记表",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
十一、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登记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商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备案。
十二、申请注册人员应填写首次注册申请表或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中一份报商务部,一份报商务部培训中心,其余留各注册机构存档备案)。
十三、首次注册申请需粘贴申请者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
十四、再次注册申请表"外销员从业资格注册证号码"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注册证号码"一栏空缺不填。
十五、再次注册者提交的"从业单位考核材料"需加盖从业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十六、注册时,在申请人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注册情况"栏目内加盖公章,各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机构可制作和使用注册专用章,为便于管理,注册专用章必须先在(商务部培训中心)进行备案方可使用。
十七、关于申请再注册前的继续教育问题
1、继续教育可由各地注册登记机构负责,也可由各地注册机构指定并经商务部批准认可的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机构负责。
2、培训人员包括:申请外销员从业资格的再次注册者、申请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的再次注册者、在由人事部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的《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获得人事部、原外经贸部共同颁发的助理国际商务师或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按照《暂行规定》及人事部有关换证要求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者、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一年后、三年之内申请注册者。
十八、为保证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再注册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再注册培训工作应由经商务部培训中心审核,并经商务部批准备案的的各地指定的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机构负责(吉林省为外经贸干校)。
十九、各培训机构应根据商务部培训中心提供的"培训纲目及要求"并结合国际经贸形势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再注册培训课程,并报商务部培训中心批准备案后,实施再注册培训工作。
二十、《外销员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和《国际商务师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由商务部培训中心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管理、统一发放,证书每本向商务部交10元的培训管理费。
二十一、注册时间。由各地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并请通知商务部培训中心。
二十二、注册登记机构每年应将本地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及再注册的条件、程序、时间和有关要求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十三、登记注册工作再注完成后,各地注册登记机构应将情况上报商务部培训中心,上报内容包括:
1、每年注册及再注册的总体情况汇报;
2、各类申请表及注销表,包括《外销员从业资格首次注册申请表》、《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首 次注册申请表》、《外销员从业资格再次注册申请表》、《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再次注册申请表》、《外销员从业资格注销注册登记表》及《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注销注册登记表》。
3、各类登记表及统计表,包括:《外销员从业资格首次注册登记表》、《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首次注册登记表》、《外销员从业资格再次注册登记表》、《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再次注册登记表》、《外销员从业资格注销情况统计表》、《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注销情况统计表》上报商务部培训中心备案。
4、以上上报内容包括书面打印材料及软盘一份。
二十四、商务部培训中心发现上报备案的国际商务从业人员、执业人员中有不符合规定答件的,或存在不符合"46号文件"规定的注册程序情况的,有权要求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机构予以复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