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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9注会考试经济法真题考点:管理人的撤销权

来源:考试吧 2021-9-20 11:24:17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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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注会真题答案 | 微信对答案

  9月19日真题考点:第八章破产法——管理人的撤销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提示】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有破产原因的除外。

  ⑤放弃债权

  【解释】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注意】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变相放弃),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破产受理时虽然已过3年的诉讼时效,但是是在受理破产前1年内过的,则也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2)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出现破产事由),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已到期),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提示】不得撤销

  ①有担保的债权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有担保的债权在其担保物的价值范围内被提前清偿的不可撤销)

  ②必要的支出

  Ⅰ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Ⅱ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Ⅲ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取回质物,留置物。)

  ③履行法律文书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破产受理前,个别清偿“工商局的罚款”,不可撤销。)

  (3)撤销权行使

  ①管理人

  管理人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债权人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法院应予受理。

  【提示】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清算终结后追回财产的处理

  (1)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者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

  (2)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后,债权人发现因无效行为而应追回的财产,或可行使民法、合同法律制度上的撤销权追回的财产时,仍可行使相应权利追回财产,但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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