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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7日注会考试《经济法》真题答案-案例题

来源:考试吧 2021-9-17 10:59:07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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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题:

  1. 2020年1月5日,赵某向钱某借钱100万,钱某同意,并约定先扣除利息5万,同时要求赵某提供抵押和保证。1月11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1月12日支付钱某借款100万给赵某,先扣除5万利息,借款期限6个月,利率5%。

  赵某提供房屋A作为抵押,双方同日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孙某与钱某订立担保合同,孙某就赵某不能全部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提供担保责任,未约定担保方式。

  后来赵某资金周转困难,1月25日以市价将房屋A卖给李某,同日赵某与李某办理登记过户。

  借款到期,赵某无力偿还,钱某找李某要求实现抵押权,李某拒绝,钱某又找到赵某,孙某同意替赵某还清债务,但对于本金利息提出异议。

  问:

  1. 赵某和钱某的合同什么时间成立?理由。

  2. 李某是否获得房屋A的所有权?理由。

  3. 钱某是否有权找李某实现抵押?理由。

  4. 孙某应该在多少金额内承担责任?理由。

  5. 孙某偿还债务后是否可以向李某追偿?理由。

  参考解析:

  (1)1月12日合同成立。

  自然人借款是实践合同。在实际支付借款时合同成立,本题中约定1月12日支付借款,合同于1月12日成立。

  (2)李某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物所有权,抵押权的存续也不会因为抵押财产转让而受影响。

  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

  (3)钱某有权找李某实现抵押。

  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人仍旧对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

  (4)孙某在102.315万元内承担责任。

  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无效。借款人不得预扣利息,预扣利息的,以实际借款计算利息并返款本金。本题中实际借款金额为95万元,孙某应承担的本金利息=95+95*3.85%/2*4=102.315万元。

  (5)不能向李某追偿。

  孙某与李某之间无合同关系,孙某承担完债务之后只能向被担保人 进行追偿。

  2. 2020年10月15日,甲公司以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前一周,甲的员工李某因甲拖欠工资数月向人民法院请求甲破产。

  11月10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通过竞价方式确定A会所为破产管理人,B律所为A会所的替代破产管理人。A公司曾经在2016年9月1人担任甲公司财务顾问,聘用期1年。

  管理人清理账务发现:

  1. 甲公司2020年5月向乙公司清偿100万,该债务2020年10月10日到期。

  2. 甲公司与丙公司在2020年9月1日签订生产设备买卖合同,约定货到付款,丙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发货,11月12日得知法院受理甲破产申请,于是请求承运人和管理人返还生产设备,未能实现。设备于11月13日抵达管理人。

  管理人还发现,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王某在2021年xx月xx日以实物50万向公司出资,王某已经实缴35万货物,还有15万未交,管理人要求王某履行出资义务,王某以出资时限没有届满为由拒绝。

  问:

  1. 李某是否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理由。

  2. A会所担任管理人是否影响其勤勉尽责,理由。

  3. 管理人是否可以请求撤销甲对乙的清偿,理由。

  4. 管理人是否应当退回生产设备给丙,理由。

  5.王某以出资时限没有届满为由拒绝管理人请求,是否合理,理由。

  参考解析:

  (1)李某无权利提出破产申请,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清算或者重整。但职工债权人一方面是企业的债权人,另一方面又是企业的雇员,申请企业破产可能实现申请职工的债权,但也可能因企业破产倒闭导致全部职工的失业,从而可能出现债权与就业权、申请职工与其他职工的利益矛盾。所以为慎重起见,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

  (2)A会所担任管理人不会影响其勤勉尽责,根据破产法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会存在影响破产程序回避制度,而本题中A公司曾经在2016年9月1人担任甲公司财务顾问,直至2020年10已明显超过3年期限。

  (3)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甲对乙的清偿,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有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情形除外“本题中,甲2020年5月向乙清偿100万,时间是在受理前的6个月内且甲存在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故管理人可以申请请求撤销对乙的清偿。

  (4)管理人应当退回生产设备给丙,根据规定“出卖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本题中,丙在运输中积极主张了取回权虽未能实现,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丙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退回。

  (5)不合理。 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3.A向B采购货物,合同约定A支付给B的汇票不得转让,甲银行是承兑人并且盖章。B背书给C,注明不得转让,C转让给D,D向E买东西,将汇票转让给E,E合同违约,后来当地山洪暴发,E捐款赈灾,把汇票背书给红十字会。

  红十字会找甲承兑,甲银行以A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承兑。

  红十字会找前手追索。A、B以汇票不得转让为由拒付、D以E违约为由拒付。

  E偿付后找D追索。

  问:

  1. A以汇票不得转让为由拒绝红十字会的追索,是否合理,理由。

  2. B以汇票不得转让为由拒绝红十字会的追索,是否合理,理由。

  3. D以E违约为由拒绝红十字会的追索,是否合理,理由。

  4. D是否应当履行票据责任,理由。

  参考解析:

  (1)不合理。

  出票人仅在合同约定不得转让,而不是将“不得转让”字样记载于票据,合同约定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后手之间的背书转让是有效的。所以A不能拒绝持票人的追索。

  (2)合理

  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合理

  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持票人未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D有权以该事由对抗持票人。

  (4)应当履行票据责任,D在票据上的签章均为真实有效的,因此D应承担票据责任。

  4.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的汇票,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 "A公司向B公司签发的汇票不得转让”。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B公司收到汇票后,为支付装修款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并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C公司为支付房租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购买货物。后E公司未向D公司支付约定质量的货物,构成违约。由于当地突发特大洪水,E公司为捐款赈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红十字会。

  汇票到期后,红十字会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红十字会遂向前手追索。D公司以E公司违约为由拒绝向红十字会承担票据责任。A公司和B公司均以汇票不得转让为由拒绝向红十字会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向红十字会承担责任后,向D公司追索。

  1.A公司以 "汇票不得转让为由拒绝向红十字会承担票据责任” 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3.D公司以“E公司违约为由拒绝向红十字会承担票据责任”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D公司是否应向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A公司以“汇票不得转让为由拒绝向红十字会承担票据责任”主张不成立。票据是文义证券,A公司并未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而是在买卖合同中写明的,故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2)B公司不用对红十字会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仅对C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D公司以"E公司违约为由拒绝向红十字会承担票据责任”主张成立。 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4) D公司无需向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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