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中考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2021中考 > 中考资讯 > 中考政策 > 正文

第二十四条  民考汉考生中考原始总成绩上浮50分。

第二十五条  回族考生,归侨及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致残(一级至四级)的人民警察子女和人民解放军子女,在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国家级一、二等奖的考生,中考原始总成绩上浮10分。

户口在乌鲁木齐市的现役军人子女,在普通高中计划外录取时,中考原始总成绩上浮10分。

第二十六条  经录取学校认定、市教育局审核通过的体育特长生,普通高中录取时,单独设立录取标准。各普通高中特长生的录取人数不能超过各学校录取学生总数的5%。

享受特长生录取政策的考生,其综合素质评定中此单项综合素质评定应为A等,整体综合评定应为B等以上(含B等)。

第二十七条  属于政策照顾的考生必须认真填写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政策照顾考生资格申报表,由所在学校核查、公示后,经相关职能部门审验相关材料,盖章认可,报所属教育局认定,由市教育局审核确定后按有关标准执行。照顾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对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市教育局成立普通高中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市教育局普通高中招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二十九条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在领导小组内成立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监察组,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现场监察。

第三十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招生工作,并确定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联络员,保持招生工作期间通讯畅通,确保招生工作中政令畅通。民、汉语系招生同步进行。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在教育系统内部通报批评,实行学校综合评估一票否决,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市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将按《乌鲁木齐市市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市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称号。

第三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校擅自变更招收计划、扩大招生规模、超班额录取的考生,不能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号。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择校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乌鲁木齐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搜索
国家 北京 天津 上海 重庆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黑龙江 内蒙古 更多
中考栏目导航
版权声明:如果中考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中考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免费复习资料
最新中考资讯
文章责编:guofengr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