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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2009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东莞市2009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决定》和省教育厅《广东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工作,促进教育公平,促进全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现就2009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省委十届二次全会要求为动力,紧紧围绕市委提出把东莞建设为现代制造业名城、创新创业热土、宜居生态城市、和谐幸福家园的各项任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有利于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我市中学办学水平和质量的整体提高;坚持有利于推进我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构建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坚持有利于高中阶段学校选拔人才,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1.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名、填报志愿、评卷和录取等制度,采取形式多样的考试方式,客观真实地评价和反映初中毕业生在校时的学业成绩、品德行为、个性特长和综合实践能力等,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方面所达到的水平。

2.深入推进“两试合一”制度改革。在去年“两试合一”的基础上,继续完善这项制度,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

3.探索高中阶段学校多元化招生录取做法。进一步完善学生初中阶段的思想素质、学习能力、实践能力、身心发展等方面表现的综合评价,为高中阶段学校的录取提供有力的依据。

4.继续实行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做法。将优质高中招生名额的25%按各初中学校毕业生的人数分配到校,进一步促进初中学校均衡发展。

5.适当调整普通高中录取批次。将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的民办班志愿调整为第二批录取批次,进一步落实尊重学生志愿和顺序录取的工作要求。

二、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所有2009年本市户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和希望在我市升学的且具有我市初中学籍的非莞户籍初中应届毕业生均要参加学业考试。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各学科课程学习目标方面所达到的水平。学业考试成绩既是确认初中生文化课是否达到毕业要求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非莞户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计划回原籍参加学业考试的,可不参加我市的学业考试,如要在我市取得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就必须参加5月中旬我市统一举行的毕业考试。

2009年学业考试包括考试科目和会考科目。

(一)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口语考试)、思想品德、物理、化学、体育与健康。各科单独设卷。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考试)三科卷面分值均为120分,思想品德、物理、化学三科卷面分值均为100分,体育与健康考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按30%折算后计入学业考试成绩。

考试科目委托省教育考试院命题和制卷、统一考试、统一网上评卷和统一公布成绩。

参加学业考试的考生均要参加英语口语考试。英语考试成绩由笔试及口语考试成绩构成,其中笔试部分(含听力)占90%,口试占10%。英语口语考试时间为5月中旬,原则上每个镇街设置一个考场。

体育与健康考试按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情况进行考试。考试时间为4月22日至30日。考试项目为两项:200米跑为省定必考项目,另一项由考生本人在立定跳远、投掷实心球和一分钟跳绳3项中选考1项。具体考试方案按照《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通知》(东中招办〔2009〕2号)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

(二)会考科目

会考科目为地理、生物、历史和信息技术。初二地理、生物会考考试时间为5月23日初三历史会考考试时间为5月23日初三信息技术会考考试时间为5月24日。会考科目的成绩作为学业考试成绩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资格分,不计入学业考试成绩,凡有一科会考成绩不合格的,普通高中原则上不予录取。具体考试方案按照《关于做好2009年初中毕业会考有关工作的通知》(东中招办[2009]4号)执行。

(三)成绩呈现方式

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以原始分和等级两种形式呈现。各考试科目原始分转换为等级作为学生毕业考试成绩。等级分为A、B、C、D、E五种,以全市考生为总体样本,等级设定比例为A(25%)、B(35%)、C(25%)、D(10%)、E(5%)。

学业考试成绩为各考试科目原始分之和,合计满分为690分,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综合素质评价

为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今年继续实施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面向全市招生的普通高中(不含面向本镇街招生部分)只录取综合素质评价被评为“A”、“B”等级的初中毕业生。

(五)特长生招生

今年我市部分学校继续招收体育、艺术、信息技术特长生,有意报考特长生的考生,必须报名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特长生资格考试。考试时间定于5月中旬,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三、报名及填报志愿

(一)报名

市中招办于4月初前从学籍库中将各学校参加学业考试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数据导入中考管理系统,导入到中考管理系统的数据即为考生报名数据,不作任何更改。考生于4月中旬登录中考管理系统填报考生个人资料。

在我市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毕业学校报名。

具有我市户籍但在市外学校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和初中重读生(包括已经毕业和读完初三课程无故不参加毕业考试,或已读完初三第一学期无故停学半年的返校复读者)需到户口所在地镇街宣传教育办报名(莞城户籍的到东莞中学初中部报名),报名时间为4月7日至4月9日。各镇街宣传教育办汇总后4月10日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有关确认手续之后,方可安排考生到本镇街的学校报名。

(二)填报志愿

考生可自行上网填报志愿,也可在学校有关人员的指导下集中进行网上填报志愿。填报志愿时间为5月下旬。

(三)全市统一实行网上报名和填报志愿,建立完整的考生电子档案,确保考生数据的统一、准确和安全,并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数据与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管理统一起来。各镇街、学校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保障考生自主选择升学的权利,确保让初中毕业生升上高中阶段学校。任何单位、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限制考生报考。考生应全面了解有关招生学校的情况和招生章程,以及市中招办公布的招生规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认真填报志愿。报名数据和志愿填报数据一经确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四、评卷

2009年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学科评卷继续实行计算机网上辅助评卷,评卷工作由市中招办组织,市教研室具体实施,市教育网络中心提供技术支持,考试成绩由市中招办统一公布。

五、录取

(一)录取工作原则

1.学校招生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考生德智体全面衡量,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和学业考试成绩分批择优录取。凡是志愿填报不合理的考生必须承担落选的责任;凡是录取后不报到的考生,视为放弃该校当年的录取资格。

2.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只录取具有本市户籍的考生。

3.为缓解今年普通高中学位不足的矛盾,高效地使用教育资源,除东莞中学、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市第一中学、市实验中学、市高级中学等五大校按每班46人编制计划内的招生数外,其余普通高中一律按每班50人编制计划内的招生数。各学校不得任意削减计划内招生数,扩大计划外招生数。公办普通高中计划外招生,应按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教监〔2003〕12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办高中引进社会资金新增教育资源扩招生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财〔2004〕119号)执行,省一级学校每所不得超过本校当年计划招生总人数的25%,市一级学校每所不得超过本校当年计划招生总人数的20%。各公办普通高中计划外招生还应按所规定比例划定最低录取学业考试成绩。

4.今年继续实行部分招生名额分配的招生办法,名额分配比例为25%。即将东莞中学、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市第一中学、市实验中学、市高级中学这5所学校的部分招生名额按比例平均分配到各初中(简称“名额分配”)。具体做法是:将上述5所学校面向全市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及面向城区招生部分)的25%的名额,按比例平均分配到各初中,根据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及志愿择优录取。分配名额时,用上述5所学校各自的分配名额除以参加学业考试的本市户籍学生总数,计算出上述5所学校各自的分配比例,每所初中以本校参加学业考试的本市户籍学生数分别乘以分配比例,即为每所初中分配到上述5所学校的名额数。录取时,在各初中第一志愿填报上述5所学校正取志愿的考生中,根据其报考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名额分配设最低录取分数线。

5.继续实行在5所公办普通高中招收少量的本省非莞户籍优秀学生的做法。具体做法是:东莞中学、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市第一中学、市实验中学、市高级中学这5所学校分别招收8名(共40名)本省非莞户籍且在我市读满三年初中的考生,录取时先按其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会考科目成绩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40名考生(其学业考试成绩不得低于这5所学校正取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然后通过填报具体学校志愿的方式录取到上述5所学校。

除上述5所学校外,今年在其余的公办普通高中也实行招收少量的本省非莞户籍优秀学生的做法。具体做法是:在每个镇街的本省非莞户籍且在我市读满三年初中的考生中择优录取3名优秀学生,安排在就近的除上述5所学校外的公办普通高中就读(录取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不得低于该录取学校的正取分数线)。

6. 东莞中学、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市第一中学、市实验中学、市高级中学5所学校除名额分配和招收本省非莞户籍考生外,其余的招生名额根据考生的志愿,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7. 继续实行将没有设立普通高中的镇街的本市户籍考生分流到邻近有学位的普通高中就读的招生办法(包括莞城户籍考生)。具体做法是:没有设立普通高中的镇街,其本市户籍考生如未被面向全市招生的普通高中录取,如符合录取条件,其本人又服从分配,市中招办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到邻近有学位的普通高中学校就读。

(二)录取批次

1.第一批:面向全市招生的公办普通高中的正取班(不含分片招生和镇街内招生部分)和择校班、民办普通高中的“公办班”。

2.第二批:分片招生和镇街内招生的公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的民办班。

3.第三批:高职院五年制专科、部属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跨市中等职业学校,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和省市技工学校。

4.第四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三)照顾录取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照顾录取:

1.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子女的照顾政策按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优〔2004〕46号)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05〕190号)执行。

2.残疾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的照顾政策按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公通字〔2005〕342号)执行。

3.台湾学生的照顾政策按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东教基[2006]20号)文件执行。

4.华侨华人子女的照顾政策按市教育局《关于华侨华人子女在我市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东教基[2008]5号)文件执行。

5. 夫妇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籍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夫妇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籍的纯二女结扎户的女孩的照顾政策,按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学业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各镇街宣传教育办、各中学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招生工作机构,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做到“依法治招、岗位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二)加大招生考试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升学指导工作

1.各镇街宣传教育办、各中学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招生考试的政策宣传工作,做到政策公开、办事公正。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2.各镇街宣传教育办、各中学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通过新闻媒介、信息网络等途径发布有关招生考试信息,为考生及考生家长提供报名、考试、录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3.各中学要全面正确指导学生选择和填报升学志愿。要加强对学校领导及毕业班教师的招生政策的辅导和培训,做到政策掌握上下一致、宣传口径上下一致。要及时认真做好落选生的思想疏导工作,在招生过程中做好来信来访的解释答复工作,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统筹协调,规范管理,提高招生考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1.树立全局观念,加强统筹协调。各高中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任何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招收参加学业考试考生。未经市中招办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招生学校提供考生有关资料。

2.切实做好试卷保密工作。各镇街要把试卷保密工作作为学业考试的头等大事来抓。要明确试卷、答卷安全保密责任人,落实责任制。要选派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党员干部参与保密工作,切实加强试题运送、存放与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保证试卷、答卷的绝对安全。有直系亲属参加学业考试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试题的运送、保管、保密等工作。

3.狠抓考风考纪,规范考场管理。各镇街宣传教育办、各中学要加大对学业考试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巡考制度,健全对考风考纪的督察机制,落实对考试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进一步规范考场的考务工作,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增强考场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各镇街宣传教育办、各中学要设立招生考试工作投诉电话,做好群众信访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自觉性,为考生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4.端正教育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各镇街宣传教育办、各中学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加强对初中毕业班教学工作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进评价方式,不能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或考核教师的唯一标准,不准对学校的考试成绩排名次。各初级中学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课程和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不得乱编滥印学业考试复习资料,搞各种名目的模拟考试,严禁采用超量复习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做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学业考试,严禁为追求升学率而剥夺学生参加学业考试的权利。

5.加强招生考试工作队伍的廉政建设。各镇街宣传教育办、各中学的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生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利益。

6.继续加强对招生收费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四)进一步完善考场建设和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1.各中学要配置好本校的计算机系统,不断改进和完善学业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使学业考试工作的信息发布、动态管理、资源共享、数据管理等效率不断提高。

2.各中学要根据有关要求,完善考场的设施设备,推进考场的标准化建设,以适应招生信息化和严格、规范、高效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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