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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教育厅颁布义务教育办学十五条禁令

   9月4日,省教育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十五项禁令》,该《禁令》对于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执教,促进我省的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来,尽管教育部门三令五申明确要求公办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一费制”,禁止教育乱收费,但我省个别地方的个别学校里还是有违规行为。为此,省教育厅在这次 发出的《禁令》中再次严肃地提出:

  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公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要从公用经费中开支。除国家和我省相关部门批准可以收取的费用外,不得自行以各种形式巧立名目向学生和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各地要全面清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坚决废止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收费项目。学校乱收费,校长要撤职。

  严禁让学生订购和变相订购教辅材料。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依据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下发的教学用书目录选用教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让学校、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学校和教师也不得组织学生订购。

  为依法规范公办学校办学行为,切实维护公共教育资源,省教育厅在《禁令》中明确要求:

  严禁改变公办学校性质。任何部门不得改变和变相改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学校出售、转让;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批准利用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资源举办的民办性质的教育机构。

  严禁出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用房和教学设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不得举办补习班,也不得将教室、实验室、操场等资源出租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办班。

  针对部分家长为子女择校,想方设法托关系、找门路的现象日益严重,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现状,省教育厅在《禁令》中明确提出:

  严禁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学校、重点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切实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得人为地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和理由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快班和慢班。

  严禁以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各地教研部门和中小学校未经批准不得统一组织各类学科竞赛,也不得统一组织和要求学生参加各种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各类竞赛奖作为评价学校教学质量和依据。

  严禁以学习成绩给学生排名。教师要平等对待每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以学习成绩给学生排名、排座次,不得单纯以学习成绩作为奖励学生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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