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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昆明市高中招生政策发布

来源:昆明信息港 2018-5-22 9:30:00 要考试,上考试吧! 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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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杨定嘉)5月21日,昆明市教育局发布《昆明市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和《昆明市2018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加分照顾规定》。

  2018年昆明市初中毕业生68546人,高中阶段计划招生66500人,其中,普通高中招生42000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24500人,初中毕业生升学率预计为97%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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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生计划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招生学校编制,报市教育局审核、平衡后下达。

  招生中由于生源变化等原因,学校确需调整招生计划,须报经市教育局批准。民办普通高中经市教育局审批招收的公费学位普高生,由市教育局按招生实际报到人数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核拨补助经费。

  全市初中毕业生68546人,高中阶段计划招生66500人,其中,普通高中招生42000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24500人,初中毕业生升学率预计为97%以上。

  实施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

  按照云南省教育厅调整后的云南省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方案,2018年继续实施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管理实施,确保试卷安全保密,严肃考风考纪,做到招生考试公平公正。

  (一)考试科目及升学成绩

  1.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生物学、信息技术、体育、音乐和美术。其中音乐、美术为学校考试科目,其它为统一考试科目。

  2.依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的原始成绩,通过一定比例折算量化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升学成绩:语文120分、数学120分、英语120分;物理80分、化学50分、体育50分;历史、思想品德、地理、生物学和信息技术5个学科成绩合格及以上者每个学科按10分计,低于60分者按实得分的10%(按四舍五入取整数)计入高中学校录取总分;音乐和美术学科合格及以上者每个学科按5分计,不合格者不记分;总分为600分(不含政策加分)。

  (二)考试时间

  2018年6月28、29、30日组织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生物学考试;

  7月1、2日组织信息技术考试;体育科目考试在4月30日前完成;音乐与美术考试由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完成。

  (三)试卷命制和阅卷

  除省教育厅统一抽考的语文和历史科目外,其余科目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试卷命制。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统考科目试卷实行全市统一计算机网络阅卷。

  (四)考务管理

  全市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由昆明市教育局负责统筹管理,各县(市)区设立考区,组织实施考务管理工作。开发(度假)园区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仍划归原行政县区考区组织管理,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内由玉溪市划入的阳宗镇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由宜良考区代行管理。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原则上组织学生在本校或本乡镇参加考试,严格执行异校交叉监考的规定,本校教师不得监考本校学生。

  (五)报考条件和报考方式

  1.报考条件

  具有昆明市所属县(市)区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初中毕业生,均可按户籍所在地招生范围报考昆明市普通高中学校。

  在昆明市完整接受初中三年教育,且取得连续三年昆明市学籍的省外和省内其他州(市)户口随迁子女应届初中毕业生,按报考资格审核结论和就学地招生范围报考昆明市普通高中学校。

  随迁子女在昆明市完成高中阶段学业后,参加云南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高考)的资格,按随迁子女在云南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录取的相关政策执行(具体见云招考[2013]6号文件)。

  在昆明市初中学校就读、但未完整接受初中三年教育,即没有取得连续三年学籍(七、八、九年级)的省外和省内其他州(市)户口的学生(父母正常工作调动除外),出具户口所在地招考机构同意证明,在就读学校申请借考,可参加昆明市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者可领取初中毕业证书及考试成绩的有关证明,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也可参加昆明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录取。

  2.报考方式

  符合报考条件的初中学生,由就读学校统一组织报名,已参加过的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考生不得重复报考。具有昆明市户口,没有被普通高中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招考机构报名;

  具有昆明市户口,在昆明市以外地区就读的初中学生,若要求回昆明市参加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的,必须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招考机构报名,参加昆明市初三学生学业水平考试。

  各县(市)区要严格核实辖区内学校初二、初三年级考籍人数和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报考人数,确保每一位学生能参加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学生参加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的权利,不得拒绝符合借考条件的学生申请借考。若有违反上述要求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学校领导的责任。

  (六)招生志愿填报

  实行全市统一填报志愿,初三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结束后,县(市)区招办和学校组织考生于7月6日—10日进行网上填报志愿及确认。

  考生志愿信息一经确认上报招考部门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报考志愿。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

  (一)完善普通高中录取模式

  1.全市普高学校招生统一实行网络录取,依据考生填报志愿、升学成绩择优录取,录取后自动生成电子学籍档案管理。

  按志愿已投档录取的考生,不得重复录取。依据全市普高招生计划和中考成绩统计,分别划定主城区一级高(完)中、普通高中和各郊县(市)区普通高中录取的最低控制线。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录取达不到最低录取控制线的考生入学就读。

  2.调整完善优质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招生政策。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云教发[2018]56号)要求,2018年,主城区一级高(完)中划出公费生招生人数50%的指标定向下达到区域内初中学校,招生名额适当向农村学校和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学生倾斜,依据录取条件和升学成绩择优录取。

  实行主城区部分优质普通高中学校划出定向生招生指标,面向郊县(市)区招收“郊县班”、“民族班”和“阿诗玛班”等定向择优生的招生办法。

  初中非划片分配入学和初中阶段转学的学生,不得参加普通高中学校定向择优生的录取。

  普通高中体育传统特色项目(网点)学校,继续面向全市定向招收体育特长生(具体实施办法另文公布)。

  郊县(市)区一级高(完)中招收定向择优生占公费生招生人数的比例不少于50%。

  3.普通高中招生学校划分为三类:

  一类招生学校为省一级一等高(完)中(含同类填报志愿学校);

  二类招生学校为省一级二等、三等高(完)中(含同类填报志愿学校);

  三类招生学校为除一、二类招生学校外其它高(完)中。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分三个批次录取,按录取批次设置填报学校志愿。

  (1)提前批次为外语类学校、主城区一级高(完)中郊县班、飞行员空乘特色班录取,设置一个志愿。

  (2)第一批次为一类招生学校、二类招生学校录取,一类招生学校、二类招生学校分开设置志愿,各设置“统招择优志愿”、“定向择优志愿”和“调剂志愿”三个志愿,共设置六个志愿,按一类招生学校志愿、二类招生学校志愿顺序投档录取。

  (3)第二批次为三类招生学校录取,设置四个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4.主城区一级高(完)中(含同类填报志愿学校)招生,按一类招生学校志愿、二类招生学校志愿顺序投档,实行同一批次录取。

  5.主城区一类招生学校录取定向择优生时,以本校统招择优生录取分数下降20分,划定录取定向择优生的最低控制线;

  二类招生学校录取定向择优生时,以主城区一级高(完)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作为录取定向择优生的最低控制线。

  高中学校录取定向择优生时若有未完成的定向生招生指标配额,纳入统招生录取,依据调剂指标和“调剂志愿”择优录取,录取分数不得低于本学校统招择优生的录取分数线。

  (二)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范围

  1.主城区普通高中学校实行统一联合招生录取,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和呈贡户口的考生可报考五区内普通高中。开发(度假)园区的考生,按考区内招生录取范围填报志愿。阳宗镇、汤池镇考生按主城区招生录取范围填报志愿。

  2.主城区部分优质高(完)中学校划出定向生招生指标,面向郊县(市)区统一填报志愿,择优招收“郊县班”。

  另外,昆八中、昆十中求实校区、昆十四中、官一中、官二中再面向寻甸县、禄劝县、东川区定向招生50人。

  昆一中、昆三中、昆三中经开校区、师大附中呈贡校区、云南民族大学附中开办“民族班”,招收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云南民族大学附中开办“阿诗玛班”,招收符合条件的女生,具体招生指标分配方案及招生办法另文通知。

  3.主城区部分普高学校或特色班面向全市招生,全市考生统一填报志愿择优录取。昆明女子中学继续招收“女子春蕾班”。

  4.郊县(市)区考生报考本地普通高中学校,按当地招考机构的规定填报志愿。

  (三)规范民办普高学校招生录取管理

  1.民办普高学校招生纳入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管理。依法加强对民办普高学校的招生资质审核、招生简章审查、招生计划管理、招生范围管理、录取控制线管理、录取管理和学生学籍管理。

  2.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昆明考生可以参加填报志愿录取,也可以自主招生提档录取。

  民办普高学校参加填报志愿录取必须报经市教育局批准,由招考机构统一对外发布招生目录;

  民办普高学校自主招生,不得招收分数低于昆明市统一确定的普高招生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学生,不得招收已按志愿投档录取的学生。

  学校不得擅自突破招生范围和计划进行招生,由于生源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招生计划,须报经市教育局批准。

  3.民办普高学校按招生办学范围跨区域自主招收省内其他州(市)的考生,分数不得低于昆明市统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拟录考生须报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籍后方能办理入学手续,不得擅自安排入学后再补办学籍。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中职教育事业的重大意义,把抓好中职学校招生工作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全国、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的有效举措。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中职招生,明确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制定所属中职学校招生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办法,明确奖惩措施,确保完成年度责任目标明确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

  制定职业教育招生宣传方案,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办学成果、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营造良好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氛围,引导青少年学生选择中职学校就读。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要建立以人为本、科学合理的招生工作机制,及时研究和解决招生宣传、志愿填报、组织入学、录取报到各阶段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加强区域间和学校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简化招生手续,协调做好招生服务工作。

  (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

  1.严格实行中职学校招生资格准入制度。各招生学校的资质、办学地点、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和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各项优惠政策等信息由云南省教育厅和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核定后在云南教育网、云南省招考频道和《云南招生》(中职 五年制高职院校招生计划版[草案])公布。

  2.调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办法。

  (1)招生对象

  春季招生为往届初、高中毕业生,进城农民工、退役士兵、生产服务一线职工、下岗失业人员等愿意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人员;秋季招生重点为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同时继续招收春季招生对象。

  (2)录取办法

  ①春季招生录取。中职学校春季录取招生对象在录取时须凭有关毕业证或同等学历证书和身份证进行审核、确认。

  ②中职学校预录取。2018年4—7月,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五年制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的医学卫生类、教育类、轨道交通类等专业除外),面向已进行高中阶段信息登记的2018届初中毕业生实施预录取工作。

  经预录取的考生于7月2—6日,到报名确认点(初中毕业学校)进行预录取确认。预录取确认过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普通高中录取,但不再参加中等职业学校秋季招生录取;预录取未确认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秋季招生录取。

  ③秋季招生录取。2018年7月下旬至11月中旬,中职、五年制高职院校秋季招生与普通高中同步录取。7月下旬为原始志愿投档录取阶段,9月中旬至10月底为补录阶段。

  中职学校志愿自2018年起将建档立卡专项、五年制高职、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合并为一个“中职批”录取,设置20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置6个专业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规则进行投档。其中,只有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考生才能填报建档立卡专项计划志愿。

  ④“一档两投”。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实行“一档两投”,考生可能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同时录取。由各县(市)区招考部门具体负责,报名确认点(初中毕业学校)组织“一档两投”考生进行确认,考生只能选择就读其中一类学校,签定《录取确认书》,交回放弃就读的另一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3)《录取通知书》发放。每轮投档录取结束后,统一由确认点(初中毕业学校)及时在云南省招生考试工作网打印《录取通知书》,加盖统一制作的“XX县(市)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后发放给考生。

  昆明五类考生可获中考加分

  加分照顾项目、分值及审核部门

  (一)对烈士子女、军人子女、人民警察子女的加分照顾。

  1.烈士子女、获公安部表彰的一级或二级英模子女、驻艰苦边远四类以上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照顾12分。

  2.因公牺牲的军人或人民警察子女照顾10分。

  3.驻艰苦边远三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驻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照顾9分。

  4.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军人或人民警察子女、荣立个人一等功的现役军人或人民警察子女、驻艰苦边远二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照顾6分。

  5.荣立个人二等功的现役军人或人民警察子女照顾3分。

  以上项目的考生加分照顾资格审核,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或人民警察子女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获公安部表彰的一级或二级英模子女、荣立一等功或二等功的人民警察子女由市公安局负责审核;现役军人子女加分照顾项目由其父(母)所在单位负责审核(军人子女须由团级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审核)。

  (二)对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的加分照顾。

  1.获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照顾12分。

  2.获州(市)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照顾9分。

  3.获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照顾6分。

  以上项目的考生加分照顾资格由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审核。

  (三)对少数民族的加分照顾。

  户籍在民族自治县、其他县(市)区的民族乡并在当地初中就读的少数民族照顾6分。考生加分照顾资格由县(市)区民宗部门负责审核。、

  (四)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的加分照顾。

  云南省内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照顾6分。考生加分照顾资格由县(市)区卫计部门负责审核。

  (五)对归侨(侨眷)子女、台湾籍考生的加分照顾。

  归侨学生、归侨(华侨)子女、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科技奖的侨眷子女、台湾籍考生照顾6分。考生加分照顾资格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或市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审核。

  符合以上加分照顾条件的考生,在学校领取《昆明市普高中学校招生加分照顾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到相应的审核部门办理加分照顾审核手续,录取时按相应的加分分值计入升学成绩。若考生同时符合几项加分照顾条件的,可选择分值最高的一项实行加分照顾,其照顾分数不得累加。

  有关要求

  (一)加强加分照顾资格的审核。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加分照顾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各审核部门要对加分照顾考生的证书及证明材料严格审核,在《审核表》上签字盖章,并将《审核表》及《符合加分照顾的考生汇总名单》报招考部门复核。

  (二)县(市)区招考机构根据审核部门意见对加分照顾考生进行复核后,将加分照顾名单报市招生考试院办理加分照顾手续。

  (三)市招生考试院对全市加分照顾考生的申报材料统一复核后,将符合加分照顾考生名单返回各县(市)区招办,各县(市)区招办及学校要及时通知到考生。若对加分有异议或举报建议,可向市教育局、市招生考试院反映,监督举报电话:0871—65311309。

  其它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若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具体的加分照顾文件出台,则按上级部门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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