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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21年执业药师考试不允许参考所涉地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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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21年10月23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

湖南省2021年度勘察设计、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不允许参考所涉地区的公告

  近日,内蒙古、陕西、宁夏、甘肃等地均发生本土疫情,且疫情传播速度快、扩散风险大、外溢范围广,防控形势十分严峻。根据湖南省疫情防控部门相关要求和湖南省人事考试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有下列地区旅居史的,不得前往考点参加湖南省2021年10月23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和湖南省2021年度勘察设计、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10月2日以来,有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旅居史;

  2、10月2日以来,有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旅居史;

  3、10月14日以来,有甘肃省兰州市旅居史;

  4、10月14日以来,有甘肃省嘉峪关市旅居史;

  5、10月14日以来,有甘肃省张掖市旅居史;

  6、10月14日以来,有甘肃省酒泉市旅居史;

  7、10月15日以来,有陕西省西安市旅居史;

  8、10月15日以来,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旅居史;

  9、与各地已公布的病例活动轨迹有重合的人员。

  全国中高风险疫情地区查询方法:微信关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或点击中国政府网http://bmfw.www.gov.cn/yqfxdjcx/risk.html查询。

  考生应认真阅读我院官网发布的相关考试疫情防控告知书,自觉遵守考试防疫规定,如实向所属考区组考部门申报身体健康异常状况和旅居史、接触史等防疫信息。

  考生健康和疫情异常状况申报联系电话:0731-85063796 0731-85063791。

  附件:

  1、湖南省2021年10月23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2、湖南省2021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湖南省人事考试院

  2021年10月20日

  附件一:

  湖南省2021年10月23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

  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公开招聘笔试工作安全进行,请所有考生知悉并配合执行公开招聘笔试防疫的措施和要求。

  一、请广大考生近期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及时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湖南本省的通过微信公众号“湖南省居民健康卡”申领健康码,外省的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申领防疫健康信息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通过微信小程序“通信行程卡”申领),持续关注自己的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并进行每日体温测量和健康状况监测。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诊疗和排查,保证参考时身体健康。近期不要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不前往有疫情省市,不出国(境),尽量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到人群密集场所。出行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全程佩戴口罩。

  二、所有考生应在考前48小时内(即10月21日及以后)进行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建议考生在无禁忌的情况下按“应接尽接”原则,提前完成新冠疫苗接种。

  三、提前打印好本人考前24小时内的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信息和彩色截图(包含个人相关信息和更新日期)以及考前48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报告,确保打印的图片信息完整、清晰。

  四、防疫健康码及行程码为绿码、考前48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为阴性、现场体温测量正常(<37.3°)、无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考生,且无不得参加考试其他情形之列的考生,方可进入考点参加考试。考生进入考点时应有序排队,保持人员间距,主动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和核酸检测报告配合查验,接受体温测量。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考试:

  (1)无准考证、身份证,不能提供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48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

  (2)防疫健康码或行程码为红码或者黄码的;

  (3)现场测量体温不正常(体温≥37.3℃),在临时观察场所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体温仍然不正常的;有发热、咳嗽、肌肉酸痛、味嗅觉减退或丧失等可疑症状的;

  (4)9月25日以后有境外或港澳台旅居史的;

  (5)10月9日以后有国内高风险区域所在地级市旅居史的;

  (6)10月9日以后有国内中风险区域所在县(市、区)旅居史的;

  (7)9月25日以后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或与已公布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的;

  (8)10月9日以后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的;

  (9)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或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或医学观察期内的;

  (10)其他特殊情形人员由专业医务人员评估判断是否可参考。

  六、考试期间所有考生应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及考试期间应当全程佩戴口罩。

  七、考试期间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等症状的,经现场医务人员研判,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不再追加考试时间。经研判不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到隔离观察室休息,由驻点医务人员按规定妥善处置。

  八、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管理。考试结束后按监考员的指令有序离场,不得拥挤,保持人员间距。

  九、考生乘坐公共交通参加考试应全程配戴口罩,在外餐饮应选择卫生条件达标的饭店就餐,避免扎堆就餐、面对面就餐,避免交谈。

  十、所有考生应自觉遵守防疫部门有关涉疫健康管理规定,自觉遵守考试防疫规定和要求,考前查验本人防疫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如实申报本人身体健康异常状况和旅居史、接触史,如实提供相关防疫信息和资料。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异常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的,将取消考试资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考生在打印准考证前应认真阅读考试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防疫要求,并签署《湖南省2021年10月23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承诺已知悉告知的所有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本人提交和现场出示的所有防疫材料(信息)均真实、有效,无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考生打印准考证即视同为认同并签署承诺书。

  十二、全国中高风险疫情地区查询方法:

  或微信关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查询。

  或点击中国政府网http://bmfw.www.gov.cn/yqfxdjcx/risk.html查询。

  考生健康和疫情异常状况申报联系电话:0731-85063796

  湖南省人事考试院

  2021年10月18日

  湖南省2021年10月23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

  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湖南省2021年10月23日事业单位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知悉告知的所有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在此郑重承诺:本人提交和现场出示的所有防疫材料(信息)均真实、有效,积极配合和服从考试防疫相关检查监测,无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附件二:

  湖南省2021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湖南省2021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安全进行。请所有考生知悉、理解、配合、支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防疫的措施和要求。

  一、请广大考生近期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及时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湖南本省的通过微信公众号“湖南省居民健康卡”申领健康码,外省的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申领防疫健康信息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通过微信小程序“通信行程卡”申领),持续关注自己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并进行每日体温测量和健康状况监测。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诊疗和排查,保证参考时身体健康。近期不要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不前往有疫情省市,不出国(境),尽量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到人群密集场所。出行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全程佩戴口罩并做好手部卫生。

  二、所有考生应在首场考试考前48小时内进行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建议考生在无禁忌的情况下按“应接尽接”原则,提前完成新冠疫苗接种。

  三、为保证考生能准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请提前打印好本人考前24小时内的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信息彩色截图(包含个人相关信息和更新日期)以及首场考试考前48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并确保打印的图片信息完整、清晰。

  四、每场次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1.5小时到达考试考点。进入考点时,主动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接受体温测量。健康码为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绿色、首场考试考前48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为阴性、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体温<37.3℃)、无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考生方可进入考点。进场时须有序排队,合理保持人员间距。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1)无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与报名时一致),不能提供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48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

  (2)防疫健康码或通信大数据行程码为红码或者黄码的;

  (3)现场测量体温不正常(体温≥37.3℃),在临时观察场所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体温仍然不正常;有发热、咳嗽、肌肉酸痛、味嗅觉减退或丧失等可疑症状的;

  (4)9月25日以来有境外或港澳台旅居史的;

  (5)10月9日以来有国内高风险区域所在地级市旅居史的;

  (6)10月9日以来有国内中风险区域所在县(市、区)旅居史的;

  (7)9月25日以来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或与已公布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的;

  (8)10月9日以来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的;

  (9)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或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或医学观察期内的;

  (10)其他特殊情形人员由专业医务人员评估判断是否可参考。

  六、考试期间所有考生应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从进入考点直至考试结束离开考点(包括在考场就座后考试作答期间)应全程佩戴口罩。考生进入考点、考场时不得因为佩戴口罩影响身份识别。

  七、考试期间考生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应及时报告并自觉服从考试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经现场医务人员会同考点研判认为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不再追加考试时间。经研判不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到隔离观察室休息,由驻点医务人员按规定妥善处置。

  八、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监考员的指令有序离场,不得拥挤,合理保持人员间距。

  九、考生乘坐公共交通参加考试应全程配戴口罩,在外餐饮应选择卫生条件达标的饭店就餐,避免扎堆就餐、面对面就餐,避免交谈。餐前餐后必须洗手。

  十、所有考生应自觉遵守防疫部门有关涉疫健康管理规定,自觉遵守考试防疫规定和要求,考前查验本人防疫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如实申报本人身体健康异常状况和旅居史、接触史,如实提供相关防疫信息和资料。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异常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的,将取消考试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因防疫管控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经申请认定属实,所交报名费将全部退还。进入考点时两次体温测量不正常的考生,现场签字确认作为退费依据。成绩有效期超过一年的考试(即注册城乡规划师和执业药师),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顺延一年。

  十二、考生在打印准考证前应认真阅读考试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防疫要求,并签署《湖南省2021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承诺已知悉告知的所有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本人提交和现场出示的所有防疫材料(信息)均真实、有效,积极配合和服从考试防疫相关检查监测,无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考生打印准考证即视同为认同并签署承诺书。

  十三、全国中高风险疫情地区查询方法:

  微信关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或点击中国政府网http://bmfw.www.gov.cn/yqfxdjcx/risk.html查询。

  十四、此次注册城乡规划师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在市州设立考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在省直设立考区,考生应同时关注查阅所在考区组考部门有关疫情防控规定,配合执行相关疫情防控要求。

  考生应如实向所属考区组考部门申报身体健康异常状况和旅居史、接触史等防疫信息。各考区防疫申报电话为:

  长 沙 0731-82563172

  株 洲 0731-28813393

  湘 潭 0731-58568994

  衡 阳 0734-2826112

  邵 阳 0739-5324935

  岳 阳 0730-8882303

  常 德 0736-7893126

  张家界 0744-8230135

  益 阳 0737-4226090

  娄 底 0738-8312396

  郴 州 0735-2871247

  永 州 0746-8329607

  怀 化 0745-2390286

  湘 西 0743-8222104

  省人事考试院:0731-84688383 0731-85063789

  湖南省人事考试院

  2021年10月14日

  湖南省2021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湖南省2021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知悉告知的所有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在此郑重承诺:本人提交和现场出示的所有防疫材料(信息)均真实、有效,积极配合和服从考试防疫相关检查监测,无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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