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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07年卫生职称考试11月10-30日报名

厅文件
吉人联字[2006]107号
关于2007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卫生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单位人事(干部)处:
2007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5月26日、27日举行。根据国家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5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07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
(一)报名时间
按照国家要求,从2007年开始,全部采用网上报名方式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11月10日至11月30日。
从2006年11月10日起,省中直和各市州考生可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cn。),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提交本人照片,并打印《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附件1)。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对网上无法提交照片的,在现场确认时必须进行现场摄像,采集本人照片。
网上报名完成后,考生还需到省或市(州)报名现场进行考试资格审查、确认和缴费,时间为12月1日至12月10日。
(二)网上报名确认地点
省中直报名点:驻长省、中直单位报名工作由省职考办负责,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到省人事厅办公楼南侧50米富锦路邮局大厅(建设街2766号,建设广场原省戏校对过),周六、周日不休息。
各市州报名点:各市(州)报名工作由当地人事职考部门负责,网上报名确认地点自行确定。省、中直及驻其他市(州)单位按属地原则到当地人事职考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三)报名确认办法
网上报名确认时考生须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的《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打印);
2.按照报名条件要求,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报考专业代码在026至088(含)之间的考生)、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原件;
3.近期6个月以内同一底片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贴在申报表正面右下角空白处);
4.身份证及复印件1张(复印件贴在报名表背面);
5.上年度的考生可凭原准考证直接报名参加原级别、原专业的考试(仍需打印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网上报名的报考信息的准确性由考生本人负责。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未通过国家合格标准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填写原档案号,否则成绩不予滚动。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
各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备注
基础知识
5月26日
9:00—11:00
各科均为客观题,采取笔答方式进行。考生可携带2B铅笔、橡皮、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其他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27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三、报考条件
类   别
报考级别
报    名    条    件
临床医学
预防医学
全科医学
药学
护理
其他卫生技术
中级:
主治医师
主管药师
主管护师
主管技师
1.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助级:
医师
药师
护师
技师
1.  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士工作5年以上。
2.  大学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3.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
4、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员级:
医士
药士
护士
技士
1.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1、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不参加本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3、临床专业以外的其他人员根据现有职称及所从事的工作,报考相关专业考试,按相应报名条件掌握。
4、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不符合报考
条件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违反国家人事部3号令,在人事职称考试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替考、手机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不满3年。
2.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3.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4.不具备文件规定的学历、资历。
5.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6.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考试政策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证件等,以及在人事职称考试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替考、手机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不满3年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否则一经查出,概不退费,后果自负。
(二)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卫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卫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三)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四)按照《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规定,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据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但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毕业证书,考试合格的人员,在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同时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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