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分权理论,政府的职责包括资源配置、经济稳定、收入分配三个方面。政府履行职责的方式是提供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但是在多级政府体系中,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受益范围的地域空间差异性往往会导致各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在责权方面的矛盾。为了协调,中央政府常常在财政体制上实行分权,扩大地方政府的经济决策权和财权,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中央政府着重提供那些直接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全国性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主要承担经济稳定和收入分配职能;地方政府在管理和调节地方事务的基础上,通过提供地方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来提高本地区的资源配置效率,满足本地区居民的多样化需求。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之间相对独立,各级政府财政都有相对独立的收入作为行使事权的保证。财政分权理论强调了地方政府在资源配置方面弥补市场缺陷、提高本地区的资源配置效率,满足本地区居民对准公共产品多样化需求的作用,要求健全地方政府职能。
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中国政治结构的一个重要的方面。中央与地方关系最深刻的变化发生在财政体制方面。
建国后,我国财政体制效仿苏联模式,实行了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在过份集中的财政体制下,追求自身利益的地方政府往往显得缺乏积极性。
改革开放后“放权让利” 的财政体制改革是在保护地方既得利益的前提下,中央与地方讨价还价、相互协商的结果。为克服"统收统支"的弊端,1980年起中央分头与各地方签订财政承包合同,实行"分灶吃饭"。1980年以后实行的“分灶吃饭”,实际上是中央被迫向地方妥协的结果。在1994年以前,中国的财政体制经历了1980、1985、1988年三次重大的结构调整。调整的基本目标是相同的,即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使之加强财力动员的能力,同时维护并加强中央的财政能力。
1994年我国财政体制实行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分税制改革,这是市场经济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时较为普遍的制度安排。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进一步确立了利益分立的财政格局:地方政府正式拥有14种地方税收的支配权;地方政府庞大的预算外资金由其自己支配,而毋需与中央财政分成;按照1994年的《预算法》,地方财政预算却正式脱离了中央政府的控制,地方财政的预算案不再由中央政府批准而改由地方人大批准;省级政府对省级以下各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也完全由各省自行决定。
这一系列改革在增加中央财政收入、调动地方积极性的同时,进一步壮大了地方的经济实力。地方政府经济和财政权力的增加,自主空间的扩展,以及发展地方经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责任的加重,创造了地方政府积极主动地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强有力的动力机制。
总的来说,地方政府作为社会整体的一部分,其根本利益跟全局利益具有一致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有着根本一致的国家利益,但各地方政府仍有相对独立于中央政府的地方利益。地方各级政府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履行本地行政管理职能。中央政府更多地考虑全国的利益、全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作为地方公共事务管理者的地方政府则更多地考虑地方利益。地方各级政府的自利有多种表现形式:一是不同地区政府利益之争。但是 ,不同地区都追求本地区的高速发展 ,这就引起社会整体资源配置的不均衡问题 ,从而引起不同地区的利益分化,导致地方政府追求本地区的自利 ,有时为了自利而损害全社会公利或是别的地区的利益。
三、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职能的分工
在任何一个由多级财政组成的财政体制中,财政职能的发挥必须要通过各级政府来完成.借鉴西方公共财政理论,公共财政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与发展三项职能.资源配置职能的分工:凡属全国性需要的行政性、公益性、建设性物品(服务),由中央政府来提供;有些虽属地方性需要的物品(服务),但其收益面是跨地区性的,也需要中央政府来提供;凡属地方性需要的行政性、公益性、建设性物品(服务),应由地方政府来提供。在收入分配职能的分工方面,收入分配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要由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采取统一的分配政策来贯彻执行。在经济稳定与发展职能的分工方面,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地区之间的经济是完全开放的,各种生产要素能够在各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无法成功地自行制定和执行经济稳定与发展的政策。因此,经济稳定与发展职能主要由中央政府来实现。
但由于各级政府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经济活动支配的范围及可采用的政策工具的不同,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具体执行职能是有明确分工的.按照效率与公平原则,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主要由地方政府来执行,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与发展职能主要由中央政府来执行。
四、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如何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政府做了多次探索。其中,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是最为重要的一次,其基本框架沿用到现在。中央通过分税制改革以及后来的企业所得税划分,集中了税收收入增量的大部分,并通过教育、医疗和住房等公共产品的市场化改革,减轻了中央财政的包袱。
总之,要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要力求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保留一部分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实行多层次分级管理;其次是不同层次的政府其财政职能应有所分工和侧重;再次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职权的划分与行使应保证全体居民都获得最低限度的公共物品,包括公共安全、卫生、教育和福利等;最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职权的划分与行使应该有利于经济效益的增进,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形成。
第三节 政府与国有企业的财政关系
中央政府是我国国有资产的代表者,国有企业受中央政府委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是独立法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中央政府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原则要求,也是起码要求,体现了国家的经济利益,当然也同企业自身的经营目标一致。因此,从经济利益角度来说,只要采取了适当的激励和监管措施,国家经济利益和企业利益是易于保持一致的。但是,国家利益终究是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安全利益和外交利益等方面的有机统一体,国有企业作为国家利益的重要实践者和维护者,无论是在国内市场竞争,还是“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不论是在经济方面,还是在政治、安全、外交等方面均应坚持国家利益至上原则。特别是当企业利益与国家的经济、政治、安全、外交等利益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企业局部利益服从、服务于国家整体利益。
一、国有企业的角色定位
国有企业定位应当以符合“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对我国国有企业定位应当本着务实的态度,既要认识到国有企业在各国的一般规律,也应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更重要的是,国有企业应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中定位。无论是从理论出发还是从现实出发,国有企业在我国现阶段仍然广泛分布在竞争与非竞争领域,承担特殊企业和一般企业的不同功能,需要通过分类指导下的改革逐步使之分布合理、提高质量。据此,应当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引导和规范。从生产力方面看,国有企业成为市场主体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从经济关系方面看,国有企业成为市场主体是由其独立的经济利益关系决定的;从财政方面看,国有企业是我国扩大财政收入、增加积累的主要源头。
二、政府与国有企业的财政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在企业层次上主要是对企业放权让利,逐步还权于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等,这一系列改革都是为了建立一个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在国家作为所有者的层次上,通过几度变革,2003年经全国人大批准,成立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明确国资委作为国务院的特设机构,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地方也成立各省(市)的国资委。有了明确的出资人代表,解决了所有者缺位的问题,进一步推动了国有企业的现代产权制度建设,同时也有利于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巩固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而在这同时,在财政方面,也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生产建设财政向市场经济下的公共财政转变。从生产建设支出占财政总支出一半以上到财政逐步退出生产经营领域的投资。现在财政对国有企业的支出主要是一些政策性支出。从收入方面看,由于过去长期累积的问题和对经济体制转轨需要的一个适应的过程,多数国企经营状况十分困难。在此情况下,1993年暂停国有企业税后利润的上缴。就是说,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与财政的关系在财政的收入与支出、国企的投资与收益分配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
1、在财政体制框架的设计上,存在着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制约关系
从理论上看,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而设计实行的一种新型财政体制,它应当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转,应当有助于我国统一的全国大市场的形成与发展。然而,实践证明,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并没有完全达到这一目标。分税制财政体制并不排斥局部经济利益的存在,但是,按照现代财政理论及其所倡导的受益原则要求,不同地方政府辖区的局部经济利益是指那些以统一大市场为前提条件的、对不具有外溢特征的社会共同事务的需求与供给,因此,它不应当对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什么阻力。然而,在新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仍然热心于上新项目、铺新摊子,尤其是对那些衩经营性、竞争性的项目感兴趣。这种政府行为表明,政府实际上是在参与市场竞争,其结果必然会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同时也会阻碍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不利于全国经济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增长方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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