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适应自考发展面临的新形势,7月30日,省教育考试院网上公布《浙江省自学考试综合改革实验区工作意见》。《意见》中对自学考试毕业认定等方面政策规定作出了新的调整。
《意见》明确规定,2014年6月30日前已报名注册的考生,2015年6月30日前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和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专业计划中规定可以认定学分的各类非学历证书,在2017年12月31日前申请毕业的,仍然有效。此后均按本《意见》执行。
2015年1月1日后取得的教育部考试中心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实施以外的非学历证书,不再认定学分。衔接沟通中的委托考试,2015年7月1日后不再实行。
2018年1月1日后,原公布的各专业老计划不再执行,所有考生均按申请毕业当年执行的计划办理毕业手续。
市自考办工作人员提醒,各位考生要密切关注浙江省教育考试网(www.zjzs.net)公告并相互转告,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以免贻误自考学习和毕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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