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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商法模拟试题(15)

来源:考试吧 2016-4-15 15:49:51 要考试,上考试吧! 自考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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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词解释

  1、疏忽

  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

  2、违反担保

  所谓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例如违反了产品应具有商销性的默示担保,或违反了产品必须适合一般用途或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等。

  3.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按照严格责任的原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4、承担疏忽

  是指原告(受害者)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方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

  5、相对疏忽

  是指尽管原告方面也有一定的疏忽,但法院只是按原告的疏忽在引起损害中所占的比重,相应减少其索赔的金额,而不是像承担疏忽那样使原告不能向被告请求任何损害赔偿。

  6、自担风险

  是指:①原告已经知道产品有缺陷或带有危险性;②尽管如此,原告也甘愿将自己置于这种危险或风险的境地;③由于原告甘愿冒风险而使自己受到损害

  简答题

  1、在严格责任背景下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①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②正是由于产品的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③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的。

  2、产品责任中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有哪些?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2)承担疏忽或相对疏忽;(3)自担风险;(4)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5)擅自改动产品;(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论述题

  为什么说原告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起诉是最为有利的?

  因为严格责任原则消除了以违反担保或以疏忽为理由提出损害赔偿时所遇到的种种困难:第一,严格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a form of tort action),它不用于以合同为依据的违反担保之诉,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第二,在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时,原告毋需承担证明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因为它要求卖方承担无过失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举证责任仅限于:①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②正是由于产品的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③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的。只要原告能证明以上三点,被告就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如果使用者或消费者在拿到产品之后,擅自改变了产品的性能,因而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失,他就不能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1、2000年,甲公司制造了一批电热毯投放市场。一月之后,有消费者反映电热毯质量有问题并退货。厂家将消费者退货的二床电热毯放进仓库。某日小偷乙将该产品窃回家中,在使用中该产品漏电,造成重伤,乙向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甲赔偿。请问:

  (1)甲公司要不要赔偿?为什么?

  (2)如果乙是从商场购得电热毯,甲公司要不要赔偿?说明理由。

  1、答:甲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本案中乙是从商场里偷得电热毯,甲并没有将商品投入流通,因此甲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本案中甲公司的产品存在严重缺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民梁一购得一高压锅,使用数月后发现高压锅的易镕片特别坏,就用工厂中的铁片替代易镕片使用。某日当梁一用高压锅煮绿豆粥时,因阀门堵塞,锅内气体又不能通过镕化易镕片排出,造成高压锅爆炸,厨房内许多物品损坏,一人受重伤。梁一向高压锅销售者索赔。问:

  (1)生产者或销售者要不要赔偿?为什么?

  (2)如果生产者对高压锅的使用没有配备任何说明书,特别是对易镕片的作用没作说明,即厂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说明理由。

  2、答

  (1)生产者或销售者都不承担赔偿责任。(1)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本案中高压锅的缺陷在生产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并不存在,是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进行改造所至。因此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生产者对高压锅的使用没有配备任何说明书,特别是对易镕片的作用没作说明,即厂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否则构成指示缺陷。

  本案中如果生产者对高压锅的使用没有配备任何说明书即构成指示缺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1984年美国威尔逊夫妇在夜间使用炭煤公司生产的小包装炭煤取暖,致使全家五口人全部身亡。威尔逊的双亲起诉炭煤公司,要求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其生产的炭煤在包装上已印有“注意:如果在室内使用时,一定要使空气流通”的警语,并申辩,这种煤炭只能用于烧饭。试问:

  炭煤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

  3答:

  (1)应当承担责任;

  (2)理由:产品有指示缺陷; (指出缺陷种类并分析)

  (3)结合本案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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