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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索权

  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1)实质条件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形式条件

  ①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②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

  【提示1】拒绝证明主要有:拒绝证书,退票理由书,承兑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银行直接在汇票上记载提示日期、拒绝事由、拒绝日期并盖章,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等。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该其他有关证明是指:(1)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2)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3)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4)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承兑人自己作出并发布的表明其没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可以认定为拒绝证明。

  【提示2】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的,将丧失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但仍可向出票人、承兑人(如果有)行使追索权。

  2.确定追索对象(被追索人)

  (1)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被追索人。(2019年、2014年、2013年简答题)

  【提示1】在确定追索对象时,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只有按照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的,才能列为被追索人;如果该当事人依法享有特定的抗辩权(对物抗辩或对人抗辩),则持票人不应将其列为被追索人。

  【提示2】银行能否作为追索对象,要区分具体的情况来看:①银行汇票、本票的出票银行是“出票人”,持票人被拒绝付款后,仍然可以向出票银行进行追索。②银行承兑汇票上的银行,能否列为追索对象关键看票据是否已经承兑,如果该银行已经承兑,则可以称为承兑银行,如果尚未承兑则只能称为付款银行;如果银行承兑汇票未经承兑的,银行不得列为追索对象,因为此时的银行尚未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如果银行承兑汇票已经承兑的,可以将该承兑银行列为追索对象。

  ③支票上的付款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往往是支票出票人的开户银行,由于我国的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无须承兑,因此支票上的银行并非支票上的债务人,银行拒绝支付票款的,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前手、保证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将付款银行列为追索对象。④商业承兑汇票中,承兑人的开户银行并非汇票上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追索对象,持票人应直接将承兑人列为追索对象(当然,也可以依法向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前手、保证人进行追索)。

  (2)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3.确定追索金额

  (1)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2019年简答题)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发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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