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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实务: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处理

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实务: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处理。

  一、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

  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分期收款销售符合实质性融资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

  例:假定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给B公司,若B公司一次性付款,则需支付该商品售价8万元(不含增值税),由于B公司有暂时资金困难,双方协议分3年等额付款,每年末支付3万元,共计9万元(不含税)。在不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按新准则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年

  借:长期应收款         9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

  期末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4880①

  贷:财务费用           4880

  第二年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348

  贷:财务费用           3348

  第三年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772

  贷:财务费用           1772

  注①:采用插值法计算可得实际利率约为6.1%,按此实际利率计算的每期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分别为4880元、3348元、1772元,合计10000元。

  二、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式:一是在销售时一次性计缴增值税,二是按收款期分期计缴增值税。由于会计上在销售时即按公允价值确认了销售收入,因此,分期计缴的部分只有利息收入应交的增值税额。仍沿用上例,分期收款销售及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80000(元)

  销售收入应交增值税额=80000×17%=13600(元)

  不含税利息收入(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1.17=8547(元)

  利息收入应交增值税额=8547×17%=1453(元)

  应交增值税总额=13600+1453=15053(元)

  长期应收款=80000+8547+15053=103600(元)

  采用插值法计算出实际利率为5.25%:

  (一)增值税销售时一次计缴 会计分录如下:

  (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应收款           10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053

  (2)2007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4200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4200

  (3)2008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2871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2871

  (4)2009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4534

  未实现融资收益          1476

  贷:长期应收款             34534

  财务费用               1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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