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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有临时身份证并同时开具户籍证明参加会计类资格考试的公告
接上级财政部门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凡持临时身份证参加会计类资格考试(含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还须同时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带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方能入场参考。
特此通知
巴中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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