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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历年真题及答案(16)

来源:网络 2024-10-16 19:41:54 要考试,上考试吧! 经济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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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而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

  A. 可撤销合同

  B. 未成立的合同

  C. 效力待定的合同

  D. 无效合同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可以因一方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主要包括:

  ①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③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④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故本题选A)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食品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先付款前,爆出乙公司食品违法使用添加剂的新闻,导致乙公司商誉尽失。此种情形下,甲公司可以行使()

  A. 先履行抗辩权

  B. 不安抗辩权

  C. 先诉抗辩权

  D.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1.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

  2.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3.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进行对等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4.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请求其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否则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抗辩权利。

  本题目中“爆出乙公司食品违法使用添加剂的新闻,导致乙公司商誉尽失”属于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故选择B

  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相对人可以经营,被代理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内予以追认。

  A. 60日

  B. 90日

  C. 30日

  D. 1年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4、合同终止的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是( ) 。

  A. 混同

  B. 提存

  C. 抵销

  D. 合同履行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选项A错误;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混同以债权与债务归于一人而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属于事件的范畴。发生混同的原因有两种:

  ①概括承受,即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的权利与义务。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常见的现象是企业的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互有债权债务,两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债权债务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

  ②特定承受,即因债权人让与或债务人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绝对消灭。

  选项B错误;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果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履行,对债务

  选项D正确;合同履行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互相履行完合同义务,实现债权,就是合同的履行。当事人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终止的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

  选项C错误;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时,将两项义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5、下列合同中,既是单务合同又是实践合同的是( ) 。

  A. 买卖合同

  B. 借用合同

  C. 赠与合同

  D. 租赁合同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所以实践合同也称要物合同。

  借用合同既是单务合同又是实践合同。

  综上所述,本题目选择B; ACD属于诺成合同 双务合同

  6、甲乙两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在合同履行期间两公司合并,此种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方式是()

  A. 免除

  B. 抵销

  C. 混同

  D. 提存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选项C正确;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混同以债权与债务归于一人而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属于事件的范畴。发生混同的原因有两种:

  ①概括承受,即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的权利与义务,常见的现象是企业的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互有债权债务,两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债权债务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本题属于这种情况。

  ②特定承受,指因债权人让与或债务人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

  选项A错误;免除债务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民法典》第57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选项B错误;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时,将两项义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选项D错误;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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