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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经济师《初级财税》章节讲义:增值税制

来源:考试吧 2016-05-23 14:03:28 要考试,上考试吧! 经济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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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商品劳务税制度

第一节 增值税制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类型

  增值税是以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的类型:以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为标志,可以将增值税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三)增值税的特点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2、逐环节征税。3、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具体规定:

  1、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该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3、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根据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 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2)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上述第( 1)项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固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一)销售货物的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注意】第4.7与第5.6.8的区别,不含购买项

  (二)混合销售行为

  【总结】: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三)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规定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兼营非应税劳务。兼营行为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涉及到两种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如汽车制造厂,兼有一个运输服务公司。

  归纳: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都涉及到两种税的征税范围,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涉及到两种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而后者是一项行为涉及到两种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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