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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考范围: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的人员除外);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
(二)报考条件
基本条件: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质量专业相应资格考试:
初级条件: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
中级条件: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 取得博士学位。
6、《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免试一科条件
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初级“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科目考试;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人员,只参加中级“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科目的考试。
官方公告:甘肃关于做好2014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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