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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为加强对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管理。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工作是指建设工程概(预)结算、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查、咨询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过全区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资格证明。造价员必须遵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43号令)的有关规定从业。

  第三条 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是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基础,造价员着重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考核。

  第四条 全区建设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中介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造价员从业资格。

  第五条 全区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在自治区建设厅的指导、监督下,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其中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负责;造价员从业资格的培训、考试、继续教育工作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分工负责、共同组织实施。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协助做好造价员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证书的取得

  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区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本自治区造价员资格证书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等四个专业,其考试科目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和计价实务》(案例)两个科目。其中《工程计量和计价实务》按专业不同分为《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安装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市政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和《园林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四个科目。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试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命题。

  造价员资格考试具体的报名和考试时间在“广西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www.gxzj.com.cn)上公布。

  第七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年龄在65周岁以下(以本年度考试报名截止日期为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工程(建筑)经济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在岗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一年;

  (三)具有工程、经济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含初级)

  (四)不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但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在施工、设计、经济管理部门工作,并连续在岗从事概预(结)算文件编、审工作三年以上者。

  (五)取得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关键岗位预算员证书》者;

  第八条 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上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两科合格者;或申请增项专业的,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经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免试。

  第九条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广西考试报名表》(网上下载);

  (二)申请人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申请人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四)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二张。

  申请参加增项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用已有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代替本人学历证书;申请免试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学籍证明,或造价工程师两个相关科目考试合格证明等原件(并留复印件存档)。

  第十条 我区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概、预(结)算编审人员资格证书”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换发工作,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报考造价员资格全区统一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考生到“广西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www.gxzj.com.cn)上进行网上报名后,按照提示打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集中到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报名确认。

  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可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业资格印章。

  第十二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考务、考前培训,自治区建设厅委托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资格证书的管理和验证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在自治区建设厅的指导下,委托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证书首页发证单位栏加盖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公章,签发单位加盖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钢印。

  第十五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编号编排(共10位代码):第一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简称“桂”,第二、三位为发证年份的后两位数,第四位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编排(为地区号,参照广西机动车牌照顺序,“A”为南宁,“B”为柳州,以此类推),第五位为专业代号(其中,“J”为建筑工程;“A”为安装工程;“S”为市政工程;“Y”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后五位为证书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十六条 造价员专用章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中价协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专用章为长方型规格,长48mm,宽17mm.横排4行,第1行为专用章名称(即“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第2行为姓名(字间空一格),第3行为资格证书编号。第4行为造价员从业单位名称。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证书或专用章遗失,本人需在相关媒体刊登遗失启事,并携《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网上下载)和遗失启事,经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证(章)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每两年进行一次验证。验证工作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组织。

  第十九条 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

  第二十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1日为造价员验证受理时间。造价员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验证,并携下列书面材料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验证:

  (一)《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

  (三)自治区建设厅认可的造价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四)《造价员业绩登记手册》;

  (五)造价员本人在验证周期(2年)内每年不少于2个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结算审核等)。

  成果文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造价员所在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 验证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三种。

  验证合格者,由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验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造价管理机构公章,于每年7月1日前将本市经审查合格人员的材料整理好,统一报送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批并加盖“造价员验证合格章”。

  限期整改期限为三个月,由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相对人,到期整改仍不达标,验证结论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并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一) 验证时无工作业绩的,或冒用他人工作业绩的;

  (二) 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满2年的;

  (三)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五) 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满2次的;

  (六) 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八)负责编、审的有关概预(结)算文件误差大,经自治区或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查核实,误差在±6%以上(含本数)累计三次(含本数)以上者;

  (九)死亡、服刑。

  第二十三条 验证不合格或造价员资格证书逾期未验证;以及年满70周岁和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者,不再参加验证,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每6年进行一次更换,换证(章)手续于验证同期办理。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造价员每二年应接受不少于32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的培训、考核、学时认定和学时登记等具体工作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与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共同组织实施。“造价员继续教育证书”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建设教育培训专用章”。

  第五章 资格证书变更

  第二十七条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因单位名称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30天内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者将视做自动放弃造价员从业资格。

  造价员工作单位变动或单位名称变更的,经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造价员工作单位变动分为自治区内工作单位调动变更、跨自治区工作单位调动变更。

  第二十八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调动或单位名称变更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程序:

  (一)工作单位自治区内调动变更:申请人登录“广西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www.gxzj.com.cn)造价员管理系统,填写《造价员资格证书自治区内变更申请表》,并下载打印,经原、现聘用单位双方同意变更,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由调入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二)工作单位调动跨自治区变更:申请人登录“广西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www.gxzj.com.cn)造价员管理系统,填写《造价员资格证书跨自治区变更申请表》(自治区外调入或本自治区调出),并下载打印。

  1、自治区外调入的变更:持有外省或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者,转入本自治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申请人需先持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的转出手续、造价员资格证书,到转入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转入手续,转入核准后,转入单位所在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回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后统一到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跨自治区变更手续,经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配新的资格证号后数据入库,重新打印资格证书,并制作新专用章。申请人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补充个人信息,凭打印的回单前往转入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验后,领取新证书和专用章。

  申请跨省(自治区)或行业变更的造价员,其原资格证的专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专业的,应参加我区组织的统一考试(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2、调出本自治区的变更:经调出企业同意变更,所在地的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本自治区手续。从业专用章收回。

  (三)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变更:申请人登录“广西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www.gxzj.com.cn)造价员管理系统,填写《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变更申请表》,下载打印,并提交涉及申请人记录变更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经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原件退还,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工作单位调动资格证书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工作单位调动变更申请表:

  1、《造价员资格证书自治区内变更申请表》

  2、《造价员资格证书跨自治区变更申请表》(自治区外调入)

  3、《造价员资格证书跨自治区变更申请表》(本自治区调出);

  (二)原单位的解聘证明;

  (三)本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四)新聘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专用章;

  (六)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二张

  调出自治区外的变更,不需提供(三)、(四)材料。

  第三十条 变更到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企业的造价员除提交第二十九条的书面材料外,还需提交人事档案代理协议、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名单及近期缴费凭证。

  第三十一条 对于短期驻桂的持外省或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应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核验手续,经核验后,到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方可在本自治区从业,并接受管理。未按规定备案的,其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每次的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备案累计不得超过3次或12个月(以先到者为限)。如超过者,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跨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调动变更,原则上一年内(12个自然月)只能办理一次。因单位倒闭、重组或更名,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可再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造价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办理调动手续或原单位确属关、停、并、转的,由本人书面报告并提供有关依据,经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并签署意见,提交现单位聘用协议书(合同书),可免盖调出单位的公章。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于每月20日~30日将所属辖区变更人员名单汇总上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集中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将所辖区内变更人员名单汇总上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 资格证书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造价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持证人员应当在其资格证书中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概(预)结算、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查等工作。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或者依法受建设项目法人委托的咨询、代理等中介机构,编制、审(核)查建设工程概(预)结算或者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当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封面上加盖编审人员专业资格印章和单位公章,自留副本,并将编审项目填入编审人员的业绩登记表内,以备检查。

  在提交编审的概(预)结算书或者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书时,应当携带编审人员的资格证书,以备验证。

  第三十五条 持证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二)编制、审查工程造价有关文件,应当正确应用计价依据,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的取费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计价标准,并对编制、审查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三)及时掌握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应用,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修订和补充工程定额提供依据;

  (四)严格保守执业中知晓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五)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六)不得涂改、私换或者转借资格证书;

  (七)不得编制或者审核本单位以外和依法委托以外的各类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第三十六条 进行建设工程概(预)结算、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查、咨询,应当使用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规定的表式及封面;使用计算机编制、审(核)查概(预)结算、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应当使用经过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查同意的定额套价软件。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编制、审(核)查的概(预)结算,不得作为工程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依据;不得作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及拨付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不得作为申报商品房价格的依据;不得作为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配合建设市场的执法监察,对各有关单位的造价员的概(预)结算和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等编审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造价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收回其资格证书和专业资格印章:

  (一)涂改、私换资格证书、专业资格印章或者转借他人使用的;(二)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

  (三)从事与本人取得资格专业不符的工程造价业务;

  (四)编制或者审核本单位以外及依法委托以外的建设工程概(预)结算、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或者投标报价的;

  (五)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计价依据的规定和诚信原则,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的取费范围,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计价标准的;

  (六)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泄露从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

  (八)未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表式、封面或者使用未经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查同意的定额软件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造价员的注册单位与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单位不一致的,其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并视为在两个单位从业,记入不良记录。

  第三十九条 造价员应配合造价管理机构建立造价员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接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造价员在从业活动中的优良或不良行为,经自治区或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取证查实后,将基本事实、处理结果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媒体和信息网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四十条 造价员的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优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

  (一)在工程造价工作岗位上,获得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在工程造价控制与确定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表彰的;

  (三)在工程造价相关课题研究中取得获奖成果的。

  第四十一条 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实经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两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必要的证据;

  (二)记入档案前应告知本人;

  (三)记入档案需经本级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低于3个月,不超过6个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 2月 10日起施行。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与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桂造价[2008]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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