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 > 行业视点 > 正文

住建部发文,“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属于转包!

来源:造价工程 2019-1-14 17:01:45 要考试,上考试吧! 一级造价万题库
住建部发文,“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属于转包!更多造价工程师考试资讯,请关注考试吧造价工程师考试网。

  2019年1月9日住建部官网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办法明确提出:存在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转包;

  办法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认定办法如下:

  1、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2、转包: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3、挂靠: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上方“转包”第3至9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文末附住建部通知全文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通知全文。

  政策全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附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接到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仲裁机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转交或移送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建议或相关案件的线索或证据,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转交或移送机构。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法发包情形的处罚:

  1.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一)、(二)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2.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三)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3.依据本办法第六条(四)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4.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五)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5.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视为没有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将其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六)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七)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按照法工办发〔2017〕223号文件的规定,从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第十八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专业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均指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的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同时废止。

扫描丨长按二维码帮助造价师考试通关
获取2019造价资讯
了解造价考试真题
了解历年真题试卷
了解10页精华点题

造价师万题库下载 | 微信搜"万题库造价工程师考试"

美好明天
在线课程
课程类别 主讲教师 导学
规划
导学规划班
录播 1小时/科
课程目标:了解考试情况及备考学习逻辑
课程优势:对学员进行复习方法指导,进行学习规划的制定
基础
精讲班
基础精讲班
直播 26小时/科
课程目标:新教材无死角精讲,打牢基础
课程优势:高品质直播课程,权威名师授课,无死角讲解。
强化
精讲班
强化精讲班
直播 26小时/科
课程目标:进行第二轮重难点强化
课程优势:根据2024年新教材及考试大纲,分析教材变动考点。
真题
技巧班
真题技巧班
录播 2小时/科
课程目标:强化巩固知识点,高频考点再强化,高效提升
课程优势:行业名师逐题详解,剖析命题套路及陷阱,传授解题技巧
通关必备
点题班
通关必备点题班
直播 8小时/科
课程目标:母题专练,必考点强化
课程优势:梳理核心考点,考前发布,内部压轴
案例专
项突破
案例专项突破班
录播 10小时/科
课程目标:强化案例题突破要点,答题技巧,掌握答题模板
课程优势:挖掘出题规律,重点讲解,分析出题陷阱、误区
冲刺
提分班
冲刺提分班
直播 6小时/科
课程目标:同步梳理出题要点,掌握考试命题规律
课程优势:考前串讲,对高频知识点匹配合适题目,再次巩固重点
考前
密押班
考前密押班
直播 4小时/科
课程目标:考前名师预测成卷,快速查漏补缺
课程优势:使用大数据演算分析技术,预测考试风向,编写2套卷全部讲解
报名
课时安排 1小时/科 26小时/科 26小时/科 2小时/科 8小时/科 10小时/科 6小时/科 4小时/科
一级造价师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牛魔王 报名
建设工程计价 牛魔王 报名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 刘琦华 报名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 镇元子 报名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镇元子 报名
在线课程
2024年
无忧取证班
62%学员选择
2024年
AI私塾班
38%学员选择
适合学员 ①零基础或基础薄弱,抓不住重点,复习无头绪的考生
②需要学+练+测,全面复习,科学备考的考生
③自学能力不足/喜欢陪伴式学习的考生
④希望名师带领,一次通过的考生
①零基础/多次考试未通过,备考很茫然
②需要系统化、全流程学习
③需要名师领学,专业指导,稳步提升
④希望顺利通过考试,高效取证
在线课程
2024年
无忧取证班
62%学员选择
2024年
AI私塾班
38%学员选择
适合学员 ①零基础或基础薄弱,抓不住重点,复习无头绪的考生
②需要学+练+测,全面复习,科学备考的考生
③自学能力不足/喜欢陪伴式学习的考生
④希望名师带领,一次通过的考生
①零基础/多次考试未通过,备考很茫然
②需要系统化、全流程学习
③需要名师领学,专业指导,稳步提升
④希望顺利通过考试,高效取证
四大提分阶段,全程教练式教学,抛弃传统模式 导学入门阶段
导学规划
导学规划班
录播 1小时/科
课程目标:了解考试情况及备考学习逻辑
课程优势:对学员进行复习方法指导,进行学习规划的制定
夯实基础阶段
基础精讲班
基础精讲班
直播 26小时/科
课程目标:新教材无死角精讲,打牢基础
课程优势:高品质录播课程,权威名师授课,无死角讲解
强化精讲班
强化精讲班
直播 26小时/科
课程目标:核心内容重点讲解,梳理知识体系
课程优势:总结历年经验,把握考试重点和学习难点,做到全面提升
AI智能课后作业
AI智能课后作业
课后练习
课程目标:学练结合,知识点内化吸收
课程优势:私教精讲班配套,知识点智能推荐课后练习
强化突破阶段
通关必备点题班
通关必备点题班
直播 8小时/科
课程目标:母题专练,必考点强化
课程优势:梳理核心考点,考前发布,内部压轴
案例专项突破班
案例专项突破班
直播 10小时/科
课程目标:强化案例题突破要点,答题技巧,掌握答题模板
课程优势:挖掘出题规律,重点讲解,分析出题陷阱、误区
真题技巧班
真题技巧班
录播 2小时/科
课程目标:强化巩固知识点,高频考点再强化,高效提升
课程优势:行业名师逐题详解,剖析命题套路及陷阱,传授解题技巧
冲刺抢分阶段
冲刺提分班
冲刺提分班
直播 6小时/科
课程目标:同步梳理出题要点,掌握考试命题规律
课程优势:考前串讲,对高频知识点匹配合适题目,再次巩固重点
考前密押班
考前密押班
直播 4小时/科
课程目标:考前名师预测成卷,快速查漏补缺
课程优势:使用大数据演算分析技术,预测考试风向,编写2套卷全部讲解
VIP美题·智能刷题 ★★★
三星题库
每日一练
每日错题榜
教材同步
★★★★
四星题库
真题题库
模拟题库
章节刷题
★★★★★
五星题库
高频常考
大数据易错
真题视频解析
辅助练习
练习工具
VIP
配套资料
电子资料 课程讲义
全程学习计划书
真题集锦
考前10页纸
VIP
旗舰服务
人工助学服务 授课老师1V1答疑
班主任1V1督学
班级交流群
(AI)私人定制服务 学籍档案
PMAR智慧学习规划
大数据学习报告
学习进度统计
官网查分服务
VIP勋章
节点严控服务 考试倒计时提醒
VIP直播日历
上课提醒
便捷系统服务 课程视频、音频、讲义下载
手机、平板、电脑多平台听课
无限次离线回放
备考保障
4年有效期!
有效期结束,考试不过科目退费!协议>>
1年有效期!
报名审核不过/考试不过科目,4年免费重学!协议>>
套餐价格 全科:12800
单科:3980
全科:6980
单科:2680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造价管理
共计221课时
讲义已上传
2184人在学
工程计价
共计597课时
讲义已上传
7341人在学
技术与计量(土建)
共计257课时
讲义已上传
6051人在学
技术与计量(安装)
共计1027课时
讲义已上传
1537人在学
案例分析(土建/安装)
共计1604课时
讲义已上传
26161人在学
推荐使用万题库APP学习
扫一扫,下载万题库
手机学习,复习效率提升50%!
距离2024年考试还有
2024年考试时间:10月19日、20日
版权声明:如果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点击
咨询
扫码添加微信
咨询造价备考详情
官方
微信
扫描关注造价师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报名
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造价报名查分
看直播 下载
APP
下载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
万题库
微信小程序
帮助
中心
选课
报名
文章责编:houwenj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