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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率先启动“营改增”存多重困难待破解

来源:考试吧 2016-5-11 4:49:54 要考试,上考试吧! 一级消防万题库
截至目前,我国还有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这四大行业没有实施“营改增”。此次《通知》的发布,无疑释放了建筑业率先启动“营改增”的积极信号。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拟为11%,要求各部门在2016年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截至目前,我国还有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这四大行业没有实施“营改增”。此次《通知》的发布,无疑释放了建筑业率先启动“营改增”的积极信号。

  《通知》发布后,舆论的焦点集中在了11%的税率会对建筑业的税负产生什么影响,建筑业在推进“营改增”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建筑企业应如何应对“营改增”这一变革等方面。为了使大家对建筑业“营改增”有一个更加清晰和深刻的认识,《财会信报》记者采访了业界专家。

  影响

  建筑业整体税负或增加 可能向房地产业转嫁

  2016年,我国将全面推进“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22日主持召开座谈会时强调,今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显著减轻企业税负,且增值税分享比例要在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做合理适度的调整,增强地方财政的造血功能。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共计509万户。据不完全统计,从2012年试点开始到2015年年底,“营改增”已经累计减税5 000多亿元。伴随着《通知》的出台,建筑业“营改增”的系列部署已经初现端倪。

  关于“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变化,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收与财务管理系主任蔡昌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总体来看,建筑业的税率定为11%后,税负比原来要高,并且税负增加的幅度比较大。这是因为,建筑业过去的营业税税率是3%,而现在增长到了11%,提高了8个百分点。从理论上讲,建筑企业可以通过进项抵扣降低税负,且建筑业可以抵扣的项目很多,如钢材、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以及运输费用等。但实际上,由于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原因,建筑业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十分严重。不仅如此,人工费无法抵扣也会增加企业的税负,因为建筑施工行业里存在大量的劳务,人力成本很高,加之行业内层层转包、工程项目垫资和中标下浮等问题的存在,因此,对大多数建筑企业来说,11%的税率达不到大幅度减税的效果。

  谈到建筑业“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的影响,蔡昌提出,税负增加可能会促使建筑业将税负向下游企业转嫁,把无法抵扣的部分转向房地产业。这样一来,房地产业也会继续向下转嫁,把税负转给消费者,最终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房价走势。

  税务专家郭伟在接受《财会信报》 记者采访时表示,建筑业“营改增”对不同类型企业税负的影响也不同,应该区分看待。对那些核算非常正规的企业,如上市公司、大型国企来说,如果采购的所有物资都是通过正规渠道获得的,那么很容易就能进项抵扣。即使将增值税税率定为11%,比之原来营业税3%的税率大幅提高,他们的税负也不会增加。但对那些核算不健全、不能抵扣的企业,特别是很多民营企业来说,税负实际上是增加的。而当前,中小规模的民营企业在我国建筑业中占多数,大型企业数量较少。核算不完善、不能抵扣的民营企业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采用分包形式的工程队,由于形式简单,大多无法取得进项税抵扣;另一种是从事小项目的建筑企业,如从事修路、园艺工作等,这种小项目抵扣的难度也很大。所以,11%的税率对民营企业而言,是不小的负担。

  同样,有业内人士认为,在我国,建筑业年产值近16万亿元,从业人员达到4 500万,“营改增”的方案设计需要慎之又慎。在营业税制下,建筑业全额计征营业税。建筑企业在购买建筑材料和施工机械设备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产生对建筑材料和机器设备重复征税的问题。“营改增”有利于消除建筑企业服务之间、产品和服务之间的双重征税,将一部分增值税转嫁给下游企业和消费者,减轻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但由于建筑业上游抵扣不健全、项目周期长,采购时所面对的供应商,一般均为小规模纳税人,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增值税税率定为11%后,企业税负增加的可能性很大。如果执行11%的税率,不仅减税会成为泡影,还会“吃掉”建筑业的利润。

  难点一

  建筑业“营改增”是否设置一个“过渡期”

  目前,建筑业“营改增”的步伐在不断加快。要想顺利完成“营改增”,在建筑业内还存在哪些难题有待解决呢?

  对此,蔡昌指出,随着建筑业“营改增”的推进,地方政府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势必会对税收归属问题产生争议。这就需要有关部门重新划分建筑企业的纳税地点,以及考虑一些抵扣的情况。此外,由于11%的税率偏高,建筑施工企业会想办法把税负转嫁掉,从而产生成本虚拟的现象,或者建筑企业会拿没有发生过的合同去抵扣增值税,这些问题都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监督,加强检查,审查企业业务的真实性。还有一个现象也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即建筑施工企业本身的利润率太低,在税负增加的前提下,应如何保证建筑企业的生存。

  他表示,实际上,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营改增”应同步进行,现在制定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只是改革的第一步。因此,在整体改革启动之前,相关部门也应该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定价是否含税等,进行明确。此外,从业人员纳税意识的培养和纳税习惯的改变,也需要着力引导。

  郭伟认为,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实际上也是产业自身的转型。举例来看,如果一家建筑企业有正规的核算体系,采用技术程度较高的钢结构建造房屋,那么,即使建筑业税负增加,也不会对其产生影响。但与此相反,采用传统技术进行生产、无法取得抵扣的建筑企业会在“营改增”过程中极大的增加税收负担,而这些增加的税负最终会体现在房屋价格上。长此以往,市场就会自动选择技术程度更高的企业,传统的手工建筑企业会逐渐被淘汰。市场会倒逼传统建筑企业进行产业转型。

  他接着解释称,当前,我国从事建筑行业的工人有4 000多万,在“营改增”之后,随着产业转型,建筑行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会逐渐降低。到那时,这么多富余劳动力要如何消化?这部分人的就业问题会是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尤其注意。此外,税收对经济发展能起调节作用,11%的税率对国企等大型建筑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但对民营企业却未必。建筑业本身的利润就偏低,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很普遍,11%的税率会使民营企业不堪重负。要想顺利完成“营改增”,需要为民营企业设置一个“过渡期”,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缓解其税负压力。“过渡期”要如何设置,财政补贴要如何开展,也是一个应该重视的问题。

  难点二

  建筑业“营改增”有四大难题待破解

  有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在建筑业“营改增”推进的过程中,还存在几个难题有待解决。

  第一,纳税地点的确定。建筑行业跨地区经营情况非常普遍,“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地点及税收归属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纳税。以建筑劳务发生地为纳税地点,符合建筑作业流动性大、施工复杂的特点,也便于税收征管。因此,“营改增”后,在机构所在地纳税还是在劳务发生地纳税,迫切需要明确。如果选择在劳务发生地纳税,会对施工企业的财务核算能力提出很高要求;而如果选择在机构所在地纳税,又会使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因无法确切掌握异地工程的施工进度、财务状况等实际问题,而难以监管到位。

  第二,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现实情况是,建筑业存在预付工程款、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以及大型项目采用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竣工后清算等结算方式。等“营改增”完成后,肯定会出现大量工程施工与营业收入不匹配、税款征收入库波动大的现象。要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第三,发票风险增大。按照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这对建筑企业的纳税及抵扣风险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外,增值税发票历来是发票管理的重点对象,也是发生经济违法案件较多的票种之一,因此,“营改增”后,对建筑业发票管理的要求也大大提高。一旦发票管理不善,就可能给企业带来违法犯罪及多缴税款的风险。首先,建筑企业存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的风险。现实中,无法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上游已定性为虚开的、经鉴定为伪造的、被证明为非税务机关出售的、通过金税系统发现的“失控”、“作废”票,以及走逃企业开具的、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次,建筑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有一般发票的销售凭证作用外,还具有抵扣税额的作用。在利益的驱使下,“营改增”后,一些建筑企业的虚开行为可能会进入暴发期。

  第四,企业的账务处理难度加大。“营改增”后,只有账务处理规范的企业才能正确进行纳税申报,这会给建筑企业的财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财务人员将面临新旧税制衔接、税收政策变化、具体业务处理和税务核算转化等难题。由于建筑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参差不齐,可能会对税收政策的理解、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税收的申报缴纳等产生偏差,从而产生财务核算不合规、纳税申报不准确等风险。

  同时,“营改增”也对建筑企业的账务处理提出了新要求。增值税采用抵扣的核算模式,其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需增加十多个会计科目,比之原来,核算难度大幅增加。“营改增”不仅改变了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同时还使开票系统、报税系统、认证抵扣、税款缴纳等操作方面都产生了变化,企业的账务处理稍有不慎,便会产生风险。

  应对

  企业需转变观念 积极转型

  在采访中,郭伟指出,建筑业在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中占很大比例,“营改增”后,地方政府的收入肯定会减少,但财政减收是国家经济转型过程中必然经历的阵痛,相关各方应主动应对。经济转型完成之前的这段时间内,一定是困难的,但这些困难最终都能克服。当然,国家需为产业转型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买单。由产业转型所带来的下岗潮,国家要通过财政补贴进行安抚。现在推出的很多鼓励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鼓励措施等,都是在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实际上,“营改增”后,我国整体的税收收入并不会减少,因为我国的税制特点是企业税负重、个人税负轻。国家下一步税制改革的重点就是增加个人征税的比例。目前,我国的个税收入只占了整体税收收入的7%左右,而美国是45%;个税的覆盖范围也比较小,还有很多人没有缴纳个税。因此,这方面提升的空间很大。

  他表示,就建筑业企业而言,首先,要从建筑企业的董事会层面做起,转变观念,认识到“营改增”不仅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是企业转型的契机。企业要积极响应税制改革,积极转型。其次,企业要对所有的物资采购进行严格控制。为了尽可能地增加抵扣,企业需要做好整体预算,对必须做的项目和可以不做的项目进行区分。再次,建筑企业对增值税抵扣要加强认识,不能再按照原来的习惯做事,要认识到增值税抵扣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至于建筑企业要如何应对“营改增”,有业内人士建议,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从思想上主动接受“营改增”,认真学习《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的配套实施细则,开展增值税相关知识的学习,在税收知识上打好基础;二是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充分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性并加强管理,从取得、开具、保管、申报等各个环节加强监控;三是重视税务管理,加强纳税筹划;四是财务人员要提高素质,养成主动学习的习惯,密切关注“营改增”的最新动态,充分结合企业实际,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和会计核算;五是重视并利用先进的信息化管理工具,破解建筑业跨地区经营所带来的管理难题;六是充分利用财政扶持政策,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判断“营改增”给自身带来的影响,积极努力地争取国家的相关财政扶持,以便在此次税制改革中获得有利的竞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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