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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建人[2009]1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刘宇司同志在二级建造师考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建市施函[2009]31号)精神,经省人事厅、建设厅研究,并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二00九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注函[2009]18号)统一部署,我省2009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将于10月31日至11月1日举行。现将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对照表详见附件1,下同)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下同)。
2、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3、持有《福建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者。
(二)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符合上述报考条件中(一)1或3并满足下列条件者,可以免试相应科目:
1、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只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
(1)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3)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已持有建设类执业资格证书者。
(三)增加执业专业类别考试。已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四)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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