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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教材变化分析——《法规》

来源:考试吧 2020-6-1 14:44:23 要考试,上考试吧! 一建万题库
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教材变化分析已公布,今年一建《法规》科目变化幅度约为10%。新增、修改20000字左右,变化79处,新增重要考点较多,要着重复习。

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教材介绍及变化分析

  2020年一级建造师教材已公布,一建《法规》科目变化幅度约为10%。新增、修改20000字左右,变化79处,新增重要考点较多。下面是《工程法规》科目教材变化分析,请查看:

 2020年一建《工程法规》教材变化
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商标权(19版教材p27,新教材p27)
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新增】
2、纳税扣缴和申报 (19版教材p46,新教材p46)
国务院《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
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根据教育、医疗、住房、
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新增】
3、税率(19版教材p48,新教材p48)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调整为:
(1)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3%。
(2)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改动】
4、车辆购置税(19版教材p51,新教材p51)
2018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
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
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
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新增】
5、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19版教材p51,新教材p51)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
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新增】
第二章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19版教材p57,新教材p57)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改动】
2、我国有严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2019年4月经修改后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19版教材p60,新教材p60)
【改动】
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19版教材p67,新教材p6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规定,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
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
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新增】
4、企业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9版教材p68,新教材p68)
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
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改动】
5、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9版教材p85,新教材p8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新增】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19版教材p95,新教材p9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
中还规定,民营建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时,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给予外地民营建筑企业与
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不得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和备案事项,
不得要求民营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招标人不得排斥民营建筑企业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非法限定潜在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对民营
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等。
【新增】
2、投标保证金(19版教材p98,新教材p99)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加快推行
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
和工程保证保险。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将现金保证金
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退还。
(2)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
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
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
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
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3)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
对于未履行工程款支单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新增】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19版教材p113,新教材p115)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
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新增】
4、发包单位违反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9版教材p115,新教材p116)
1)《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2)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
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新增】
5、公布的时限(19版教材p120,新教材p121)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2)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3)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
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改动】
6、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19版教材p121,新教材p123)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
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
【新增】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开工日期及开工通知(19版教材p130,新教材p131)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
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
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
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改动】
2、工期顺延(19版教材p130,新教材p131)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
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
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
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
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
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
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改动】
3、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19版教材p133,新教材p1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规定,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
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
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
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增】
4、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19版教材p134,新教材p135)
(1)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
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
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
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2)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
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竣工的建设
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
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
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5)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改动】
5、合同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19版教材p138,新教材p139)
《合同法》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
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新增】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9版教材p139,新教材p140)
在实践中,有的将仅违反了地方规定的合同认定为无效是违法的。
【新增】
7、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19版教材p147,新教材p148)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
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
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
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
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新增】
8、经济补偿(19版教材p153,新教材p154)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新增】
9、受托人的义务(19版教材p191,新教材p192)
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事务报告和转交财产、
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以及承担赔偿。
【改动】
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1、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19版教材p198,新教材p199) 【大改】
第六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1、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新增较多】(19版教材p247,新教材p248)
【新增】
2、2019年2月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19版教材p267,新教材p268)
【新增】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19版教材p268,新教材p269)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新增】
4、制定事故应急预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9版教材p274,新教材p275)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
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
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增】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19版教材p306,新教材p307)
2019年4月14日公布的《政府投资条例》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新增】
第八章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1、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19版教材p345,新教材p3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
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2号)则规定,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
总则第188条关于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
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或者1年,当事人主张
适用民法总则关于3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或者1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3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增】
2、诉讼时效的中止(19版教材p345,新教材p3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
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
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新增】
3、宣判(19版教材p348,新教材p34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
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民诉法解释》第238条规定,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原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2款规定缺席判决。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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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责编:zhangyuqiong